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资金审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六月十一日

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资金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移民资金的审计监督,保障移民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1992〕20号)以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党办发〔2001〕2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国家审定的、由业主支付的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施工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国家安排的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实施移民资金的审计监督。

  年度移民资金审计计划,由省审计厅征求省移民开发办意见后统一制定下达,各地(州、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按计划执行。

  第四条 省、地(州、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移民资金管理部门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移民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移民资金收支情况;

  (三)农村移民安置个人补偿费的到户情况;

  (四)移民资金的划拨、补偿、补助情况;

  (五)淹没专项复建工程投资包干协议履行情况,以及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六)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七)其他应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涉及移民资金管理、使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审计法规定,按时报送与移民资金财务收支有关的计划、概算、预算、决算、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移民资金计划安排不当的项目,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对其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予以及时纠正或通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移民资金没有及时到位和拨付兑现的;

  (二)移民主管部门和移民迁建单位对拨付的移民资金没有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

  (三)其他导致移民资金损失或流失的。

  第十条 贪污、挪用、挤占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给移民资金造成严重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移民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一经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部门对审计建议书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可以就移民资金审计结果向移民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审计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