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试行银行代收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玉林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试行银行代收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逐步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市直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市直单位行政性收费全面试行银行代收制管理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试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网络运行”的银行代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行代收制)。

  试行银行代收制后,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纳入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各执收单位资金缴纳情况和审核批准的单位收支计划、单位用款申请报告及时拨付资金,保证执收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银行代收制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程序

  执收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凭证》(以下简称《缴款凭证》)给缴费单位或缴费人,由缴费单位或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

  人)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网点缴款,所缴资金再划转到市财政局在代收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具体操作办法和程序如下:

  (一)执收单位对缴费人的缴费行为能够制约的收费项目,由缴费人就近到银行代收点缴费。

  1、执收单位在办理收费业务时,不直接收取现金,只向缴费人开具《缴款凭证》,并将《缴款凭证》的第二至第五联交由缴费人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第一联(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联)、第六联(存根联)存执收单位备查。

  2、缴费人在银行代收点办理缴款后,收款银行在《缴款凭证》第二联(回单联)加盖受理银行现金或转帐收讫印章 后退还缴费人,缴费人凭此联回到执收单位办理具体业务。

  3、执收单位依据《缴款凭证》第二联核实缴款事实后,核销留存的《缴款凭证》第六联,然后将第一联加盖执收单位财务印章 ,与第二联一并退还缴费人,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业务。

  4、如缴费人在开票之日起十日内(节假日顺延)未将《缴款凭证》的第二联(回单联)带至执收单位办理具体业务,由执收单位负责向缴费人催收。如无法催收或距开票日已超过十日,则执收单位将留存的《缴款凭证》第六联(存根联)按作废处理。对超过开票日十天的《缴款凭证》,代收银行应拒绝受理。

  (二)执收单位对缴费人的缴费行为无法制约的收费项目、在乡镇或离银行代收网点较远的缴费人、单次收费在20元以下的零星收费项目和特殊公共服务性收费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执收单位就近到银行代收点缴费。

  1、执收单位可直接向缴费人收取现金,同时给缴费人开具《缴款凭证》,并将第一联(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加盖执收单位财务印章 后给缴费人作报销凭证,并办理相关业务。第二至第六联与收取的现金由执收单位保管。

  2、执收单位持已收取的现金及《缴款凭证》第二至第五联,于当日或次日就近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具体界定为:当日收费额满200元的,由执收单位就近到银行代收点缴款,当日收费额不足200元的,由执收单位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就近到银行代收点缴款。

  3、代收银行在第二联(回单联)加盖受理银行收讫印章 后,将此联退回执收单位。第二联和第六联(存根联)均留执收单位备查。

  (三)异地缴款的结算办法。

  凡有向异地单位收费的执收部门,经市财政局批准,可暂时在财政专户所在银行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只能用于核算异地缴款收入,并严格实行周五余额为零的结算制度,即每周星期五(节假日顺延)由执收单位将帐户余额(含利息)用《缴款凭证》以转帐的方式全额缴入市财政局在代收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不得随意延期缴款或直接支用。对执收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款的,市财政局将委托开户银行在规定缴款期末将其汇缴收入余额全部划入市财政局在代收银行开设的财政帐户。

  三、代收银行的确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工商银行玉林分行为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试行银行代收制的代收银行。根据市财政局与两家银行签订的《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协议书》规定,代收银行城区网点为玉林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代收点。银行代收点应统一悬挂市财政局制发的“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代收点”铜牌,并在代收柜台前设立明显标志,同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政策咨询等方面,为缴费人提供方便和服务。

  各银行代收点受理收款业务后,其资金和《缴款凭证》第五联(收帐通知)按照其归属直接汇入市财政局在代收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并利用各自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按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的内容,即时将每笔缴款业务的收费日期、《缴款凭证》号码、执收单位编码、付款人全称、收费项目编码、计费数量、收费金额、代收银行行号等8项数据信息传送到代收银行并形成磁盘文件,代收银行通过与市财政局计算机联网或磁盘方式,于次日上午10时前将磁盘文件数据信息传送到市财政局。

  四、《缴款凭证》的使用和管理

  《缴款凭证》是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批准,作为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代收银行统一使用的特种凭证。《缴款凭证》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领购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核算的会计部门,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票据,由会计部门统一向市财政局领购,并负责票据的保管、分发。执收单位不得将本编码单位购领的《缴款凭证》转借给其他执收单位或本部门下属已编码的执收单位使用。对出现执收单位之间《缴款凭证》混用的,要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缴款人持《缴款凭证》将资金缴入(含转帐及现金缴款)市财政局指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银行时,银行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玉林中心支行的有关批复规定执行,不得拒收拒付。

  《缴款凭证》一式六联。第一联(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联),为执收单位付给缴费人的收据;第二联(回单联),为代收银行在办理收款业务并盖现金收讫印章 后退给缴费人的回单;第三联(借方凭证联),为缴费人开户银行的借方凭证;第四联(贷方凭证联),为收款人开户银行的贷方凭证;第五联(收帐通知联),为收款人开户银行盖章 后给收款人的收帐通知,即财政部门记帐的原始凭证;第六联(存根联),为执收单位的存根。具体使用方法如下:

  (一)当缴费人以现金形式缴款时,《缴款凭证》的付款人只填写“付款人名称”,不填写付款人的“帐号”和“开户银行”,此时《缴款凭证》作“现金缴款凭证”使用。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由执收单位按市财政局指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银行和帐号填写。

  (二)当缴费人以转帐形式缴款时,《缴款凭证》的“付款人名称”、“帐号”和“开户银行”需填写完整,此时《缴款凭证》作“转帐缴款凭证”使用。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由执收单位按财政部门指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银行和帐号填写。

  实行银行代收制后,《缴款凭证》作为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替代现行使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性收费统一收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和执收单位内部往来结算资金外,不再使用上述两种收费票据。《缴款凭证》由执收单位到市财政局购领,执收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缴款凭证》的购领、保管、核销制度。市财政局对执收单位购领的《缴款凭证》实行计算机编码管理,对已使用的《缴款凭证》按执收单位编码、《缴款凭证》号码即时同步逐一核销并按执收单位记帐。

  市直各执收单位原已购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性收费统一收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应清理并造具清册后,到市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

  五、会计建帐及对帐

  (一)会计建帐。

  实行银行代收制后,各执收单位不再做“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的帐务处理,只需登记辅助帐,即根据已核销的《缴款凭证》第六联(存根联)建立执收单位的已上

  缴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台帐的总帐,并按收入项目编码建立收入明细帐。

  有条件的执收单位,应采用计算机开票的管理方式,使用《执收单位开票及收入台帐管理软件》,在开票的同时自动建立本单位收入台帐。使用手工开票的执收单位,应按手工开具的《缴款凭证》建立已上缴市财政局款项的收入台帐。即:按已开具并已确认代收银行收款、核销后的《缴款凭证》填写的“执收单位编码”,建立已上缴市财政局款项收入台帐的总帐,并按“收费项目编码”建立收入明细帐。

  (二)对帐。

  每月终了五日内,由市财政局发出“余额对帐单”一式两份与执收单位对帐。执收单位对帐无误后,三日内将“余额对帐单”一份盖章 送回市财政局存档;如数据不符的,执收单位三日内须反馈市财政局,待核查无误后,再将“余额对帐单”一份盖章 送回市财政局存档。

  六、监督与检查

  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物价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制定防范和监督措施。人民银行要加强金融政策指导,协调好代收银行的工作,督促代收银行严格按照《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协议书》规定执行,认真做好代收业务,不得违规操作。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隐瞒帐户不报的,以及商业银行擅自对其办理开户、变更或撤销帐户的,一经查出,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81号令严肃查处。

  七、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暂定一年。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