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法[2005]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公布日期:2002-06-1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甘国税发[2002]13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6-1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法[2005]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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