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法[2005]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