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规定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2001年12月15日)

  为了保障我市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和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收讫证色样及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务[2001]165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规费是国家决定向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养护、改善和建设的专项费用,征收好交通规费、筹集公路养护、建设资金,对促进我市交通事业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实施之前,仍继续按照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做好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建设基金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交通、财政、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协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

  三、各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按照现行交通规费征缴办法和标准,主动到当地征稽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并按规定悬挂标志牌,粘贴标记,携带缴(免)证。

  四、交通征稽机构(包括受委托征费机构)要把征收到的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存入在当地法定银行开设的专户,定期如数逐级上缴到市财政,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贪污、挪用、垫支、截留交通规费,一经发现按国务院28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交通征稽机构要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7号令的规定,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稽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上门、上户、上路进行追缴,对欠缴、逃邀、拒缴和抗缴交通规费的,按有关规定扣押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标志或车辆,依法追缴其规费、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对拒不缴纳的,交通征稽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不按规定悬挂或粘贴、携带交通规费缴(免)标志或证件的,依法处罚。

  六、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对没有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车辆不予办理年审等有关登记手续。对妨碍交通征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七、各级交通征费机构要加强领导,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地方政府有力支持;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公安交警、法院、农机等部门的协助配合;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为交通规费征收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人员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守岗位,加强管理,照章 收费。凡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者,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