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人武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2年度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与接收时间

  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和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和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1年11月底开始接收,2002年1月底接收结束。转业士官仍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队统一移交,档案交接时间从2002年1月10日开始,2月底交接结束。转业士官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2002年4月1日。对无故提前或超过接收时间的不予接收,转业士官接到接收通知后,3个月内不报到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在2002年7月底前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二、做好退役士兵接待转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我省在贵阳、遵义、安顺、水城西、凯里、镇远、都匀、独山、马场坪、玉屏设立退役士兵临时接待转运站。各地退役士兵接待转运站和军用饮食供应站要按照“优质、快速、安全、保密”的要求,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要严格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1997〕厅交字第438号)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为退役士兵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接待转运任务圆满完成。

  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2002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对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和解决。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及隶属关系,都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机关、事业单位缺工勤人员岗位的,原则上应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数量。各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支持当地政府的工作,配合安置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对拒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和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安置任务。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在 2002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城镇退役义务兵、转业士官的安置任务。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取消其参与“双拥”模范城县(市、区)的评比资格。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和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负责,以县为主的安置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在强化指令性分配、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要采取措施,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办法的适用范围。对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要求自谋职业的,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不愿自谋职业的,在剩余计划指标内安置就业。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要积极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地要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劳动力、人才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引入市场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资源配置的需要。各地可结合实际,抓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示范点,并逐步推广。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通过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按时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况免费核发营业执照。

  各地要加大非国有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比例份额,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对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退役士兵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起,就视为已经安置。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而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对已安排落实单位的,在接到安置部门发出分配通知后,3个月内不办理安置报到手续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将其档案转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按待业人员对待。对用人单位已经接收的退役士兵,不按时报到的,接收单位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要严格把好关,不得随意突破政策界限。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服役期间购买了城镇户口或服役期间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和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等农转非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各级安置部门要及时将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程序、安置对象、安置结果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及有关方面的监督,加强安置工作的廉政建设。

  要大力培训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各地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开发使用退役士兵军地两用人才的力度,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推动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各地要对他们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有关部门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各县(市、区)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坚持逐户走访,对立功和伤病残军人要进行重点走访,在生产、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切实帮助解决。对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各地在安排救济粮和救济物资时要给予优先照顾,切实保证他们回乡后的基本生活。

  四、强化宣传力度,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

  各地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深入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使全社会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达成共识,自觉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退役士兵报到后,各地要通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有针对性地进行形势教育、安置政策教育、权利义务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当前安置就业面临的形势,更新择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安排。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退役士兵进行科学文化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对退役士兵中的好人好事和自谋职业后在发展经济中有所作为的,安置部门要进行跟踪调查,新闻单位要树立典型,加强引导,及时予以宣传报道,努力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