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退耕还林(草)用地的管理,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2002年退耕还林工作方案的批复》(吉政函〔2002〕13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后颁发林权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2〕5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退耕还林(草)用地的林权登记发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退耕还林(草)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建设、保护环境的重大举措。依法界定、明确权属、搞好林权证发放,有利于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草)的成果;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退耕还林(草)工作的全面开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生态省建设的全局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纳入日程,并指定专门机构全力搞好发证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加强引导,把相关政策、法规及程序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争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根本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为确权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二、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退耕还林发证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政策,注重坚持以下原则,以确保不出偏差和避免将来产生纠纷。一是坚持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省政府决定退耕还林(草)的确权发证工作在去年实施退耕还林的大安、敦化两个县先行试点。试点地区要精心组织,抓紧动作,保证在8月底前完成去年退耕还林(草)地块的确权发证工作。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确权发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具体办法,并在试点的基础上,第四季度在全省全面铺开。二是按时发证的原则。对符合登记发证要求的退耕还林(草)的地块,要做到当年退耕当年发证。各级政府凭实施退耕还林(草)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退耕还林验收单和林权证兑现相关政策。三是统一规划与布局的原则。利用非林业用地实施退耕还林(草)的,要纳入林业用地管理,依法予以确权并核发林权证。同时原有的各种权属等凭证即行废止。四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林业用地实施退耕还林(草)的,在明确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基础上,核发林权证。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林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期限可以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一致或延长到50年,也可以根据不同树种的轮伐期约定,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三、进一步明确发证范围

这次发放林权证重点是退耕还林(草)用地,具体包括:一是利用林业用地进行退耕还林(草)用地;二是利用非林业用地进行退耕还林(草)用地;三是与退耕还林配套造林(草)的宜林地。

四、认真做好发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政府要尽快组织林业、财政、土地、牧业、粮食等相关部门,按照退耕还林(草)规划任务,超前搞好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并妥善处理林权纠纷事宜,为全省林权证换发工作做好各项准备。省林业厅要抓紧制定下发《吉林省退耕还林(草)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和《吉林省林权证换发工作方案》,各地要严格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按时限和质量要求搞好发证工作。

五、严禁增加农民负担,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998号)的规定执行,不得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安排退耕还林(草)林权登记发证专项资金,保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培训、野外勘测和内业登记费用;林业、财政、税务、粮食部门要根据验收卡和林权证兑现有关退耕还林(草)的政策。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把退耕还林(草)的确权发证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按照工程实施“五到县”的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做好确权发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发证结束后,省里将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操作的,按照《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退耕还林(草)工作中违纪行为党政纪处分的规定》(吉纪发〔2002〕4号),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