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已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科学制定全省城市绿化目标,全面推进城市绿化建设

  近年来,我省通过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广泛植物种草,整治江河湖渠,建设绿化广场、游园,大力实施城郊一体化绿化建设,城市绿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城市面貌发生了以“绿化、美化、净化、亮化”为特征的可喜变化。但是,当前城市绿化建设中整体绿化量不足,特别是城市中心地区大树少、绿地率低;城市绿化规划和设计水平不高,绿化建设科技含量低,绿化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执法管理薄弱等问题还十分突出。今后10年,要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绿化目标,必须以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科学规划、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建设园林城市为目标,全面推进城市绿化建设。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3.5平方米以上;成都、绵阳、乐山、峨眉山等城市要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人均公共绿化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全省60%以上的设市城市和30%以上的县要达到省或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抓实干,狠抓落实

  (一)加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规划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设市城市必须在2002年底以前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依法报批;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加快城市绿化建设各项要求的,特别是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于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补充、完善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要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放在首位,树立“规划建绿”的观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划定绿化用地面积,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先进性和超前性。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方案,须经省城市绿化规划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近期,各市、州政府要对执行城市绿化规划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城市绿化规划执行情况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落实。

  (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各城市应将现有的和规划的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河岸、湖岸、山坡、湿、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划定为城市绿线,明确界定所在区域的坐标,落实绿线控制范围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界定为城市绿线范围的土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征用和损毁,不得改作或变相改作他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不符合绿地规划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绿线控制范围内,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同时在本区域范围内落实补足绿地,做到占补平衡,并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申报规划许可时,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加盖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竣工验收中要进行审批绿地率指标执行情况的验收,以强化对规划绿化用地实施的有效监督。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确保城市绿化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建设资金纳入财政公共支出计划安排,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的支出,大城市不得低于7%,中小城市不得低于12%;城市土地出让金也要安排一部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对因建公园和绿地使周边土地增值的部分,其增值收益必须由政府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其中大城市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中小城市不得低于5%。绿化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资建绿、认养认管绿地、出让城市绿化设施冠名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企业投资建设公园绿地,政府可以划出公园周边一定数量的土地由企业进行经营性项目的开发建设,作为企业建公园绿地的补偿。各城市对生态公益型园林和社会资金建设的绿化项目,要适当减免各种费用。

  各级财政用于城市绿化僵设的资金,不得挪用,并按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国家规定的绿化费(城市部分)和绿化补偿等资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收足用好,严格管理,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绿化工作要讲求实效,降低成本,不要追求“高档”和名贵花木。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搞好城市绿地重点建设工程。城市绿化要讲求实效,突出重点,力见成效。要抓好五大重点绿化工作。首先是搞好公园建设工程。城市要在规划上划出专用土地来建公园绿地,按照布局合理的原则在每个区域都建成一个开放式的公园,通过大力发展公园绿地来增加城市绿量。第二要大力实施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的绿化工程。按规定指标搞好绿化配套工程,改善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在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多栽树、种大树,形成良好生态环境。第三是滨河绿化工程。要在城市江边、河边、河堤上大力建设滨河绿地,形成城市特色景观。第四是市郊公路两旁的绿色长廊工程。公路两旁必须种树、搞绿化,不能搞夹道建设,严禁在路边劈山开石建房子,确保山体稳定性。第五是城市周围山地绿化工程。要尽快绿化好城市周边的自然山体,切实改善城市大环境,通过对重点绿化建设工程的实施,尽快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指标。城市街道的功能主要是交通,要避免在城市街道,甚至城市桥梁上搞过宽的绿化带,使车行道过窄而影响城市交通。旧城区和城市商业区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搞绿化,兼顾城市商业繁荣和绿化美化。

  (五)保证城市绿化用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河道两侧的绿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31号)规定,由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实施和养护;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园绿地、小游园、绿化广场,土地由当地城市政府划拨提供;加强代征绿地的管理,计划、国土、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要指定需代征并实现的绿地。凡承担代征绿地任务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完成代征绿地的拆迁绿化工作;实行土地承包的农民对规划确定为生态防护林范围内的土地,要按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限期绿化;农民自行绿化的树木,其产权及收益归种植者所有;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借地绿化造林的,树木的产权和经营权归国家,政府可支付一定的借地补偿费给已经具有土地承包长期合同的农民,配套绿化用地,统一征用,同步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建公园、苗圃、经济林、风景林和生态林;城市视野区和景观控制区的荒木造林、退耕还林(草)工程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积极的扶持政策。

  (六)切实抓好建成区和环城绿化建设,尽快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按照规划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进行绿化。各级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拆除各类违章建筑,拆出后腾出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绿化建设。建成区同一区域内的多家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的标准,集中规划建设各类居住区公园绿地。严格控制城市中心区的建筑密度,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选址不得侵占绿化用地。今后设市城市新建城市公园、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一律不再建设实体围墙,临街公园、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都要拆墙透绿,实现绿化资源的全社会共享。大力推进城郊大环境绿化,在城市周围和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城市绿化隔离带,构筑城市发展的绿色屏障。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一般按每侧30-50米的进行规划建设。

  (七)深化改革,推进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市场化进程。按照政企分开、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加快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尽快建立规范的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市场。2001年底前,对3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城市绿地养护管理也要在2002年底以前实现市场化运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尽快将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苗木花卉企业推向市场,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城市公园绿地是政府的公益事业,必须牢固树立为市民服务的指导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公园秩序和安全的管理,积极创建文明示范公园。

  (八)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和巩固城市绿化成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未经批准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擅自批准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化用地性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实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城市园林绿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三、精心组织,务求城市绿化工作取得成效

  (一)建立绿化目标责任制。为了促进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深入开展,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2005年,在全省开展“城市绿化年”活动,大力创建园林城市。各城市行政一把手是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城市绿化”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各地要健全和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绿化管理的职能,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城市绿化目标的完成。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目标,结合各城市绿化工作的实际,加快城市绿化建设。

  (三)认真组织好城市义务植树活动。城市义务植树要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公民严格履行植树义务,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确保绿化成效。

  (四)继续做好创建园林城市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大力建设,科学考核,尽快达到园林城市标准。在实施城市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的基础上,使更多的城市成为国家园林城市。

  搞好城市绿化工作是服务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是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加快城市绿化,建设园林城市的实施方案,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城市建设要以实施城市净化、美化、亮化、绿化为工作重点,加快完善城市电网、气网、水网、路网、通信网建设,通过“五网加四化”的建设,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水平,为四川的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省建设厅要定期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