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国家建设部等国务院6部门《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以及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的规定和要求,经行署研究,决定对地区本级及各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审计。现就审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地区审计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地区本级、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计。

  二、审计范围和内容:全面审计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以来住房公积金、售房款等其它住房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基金、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财务收支情况;审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并逐一登记造册;审计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执行地区行署《关于对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编制冻结的通知》(河行电[2002]17号)情况。

  三、地区本级和各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不得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帐目、凭证和报表,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资产清理、移交工作有关的资料与说明,不得隐匿变卖资产。违反规定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审计工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确保国有资产、干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不流失的重要措施,关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计工作,分管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要亲自过问,支持审计部门按要求在7月10日前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地区审计工作组在县市开展工作期间的工作经费(食宿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