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01]194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1]22号)精神,设置哈尔滨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是主管全市粮食流通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市级储备粮计划交给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将制定粮油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交给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新增加的职能

  1、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落实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政策。

  2、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落实粮食顺价销售政策。

  3、认定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

  4、认定军粮供应站资格。

  5、审查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粮食收购经营。

  6、核准食盐零售许可证。

  (三)转变的职能

  1、剥离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实现政企分开。将粮油储运、加工、供应、农销、饲料、多种经营等生产经营工作,粮油食品、饲料等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能源设备管理、工艺改造、技术协作工作,大型技改立项论证、审核报批、竣工验收工作等职能,交给企业。

  2、将县(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职能下放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取消城镇居民口粮、大专院校学生用粮供应职能;取消城镇居民粮食关系和供应凭证管理、农转非人口粮食关系变更落籍审批职能;取消制定食盐调拨计划职能。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核准1项:

  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

  2、调整事项:

  (1)审批改核准1项:

  食盐零售许可证。

  (2)核准改审核2项:

  ①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②粮食批发企业准入资格;

  (3)改为日常工作8项:①军粮供应指标;②两碱工业用盐的监督使用及非加碘食盐、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复合盐制品的供应和使用;③粮食作物灾情调查;④专控商品购置;⑤救灾粮指标的申请使用;⑥国有资产变动及产权登记;⑦粮食流通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申报;⑧盐业行政处罚决定。

  3、取消事项4项:

  (1)国有粮食定购任务减免。

  (2)1,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3)城镇居民及农转非人口粮食关系变更落籍。

  (4)食盐调拨计划。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管理法规,制定和实施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推进全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制定方案,组织落实。

  (二)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编制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综合、分析、预测粮食产销形势和动态,制定和实施全市年度粮食总量平衡计划;衔接和分解全市粮食定购计划;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定购粮、保护价粮;代国家管理储备粮。

  (三)围绕加入世贸组织和建设绿色食品基地, 研究分析粮食流通面临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问题,拟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为市政府制定发展粮食流通政策和决策提供依据。

  (四)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保护价粮的顺价销售,落实国家粮食顺价销售政策;负责定购粮、保护价粮、救灾粮和军队用粮的管理和供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陈化粮竞价销售,库存粮食推陈储新;协调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和粮食促销机制。 (五)监督检查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储存的储备粮、定购粮、保护价粮、库存质量和安全储存;适时调整全市县(市)际间的粮食合理流向;指导潮粮干燥和必要的潮粮疏散;研究制定全市粮食收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衔接和实施国家粮库建设、地方简易粮仓建设计划。

  (六)审核认定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审查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粮食收购经营资格;粮食批发企业准入资格;参与粮食市场管理,保障粮食有序流通。

  (七)贯彻国家和省粮食购销价格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监测粮油盐商品质量和监控粮油盐市场价格。

  (八)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贯彻粮食行业政策、法规,指导生产经营;推进经济技术合作、重大科技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协调粮食收储加销和加工转化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

  (九)贯彻国家和省、市盐业管理法规、规定和办法,监督检查全市盐业市场,实施盐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负责全市食盐专营、碘盐供应工作以及两碱工业用盐的监督使用、非加碘食盐、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复合盐制品的供应和使用;衔接和落实全市食盐调拨计划、食盐储备计划;核准食盐零售许可证。

  (十)负责全市粮食风险基金的测算,协调制定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和分解、拨付;指导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粮食财务管理、局直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变更及产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资金、专项费用补贴、粮食建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审查局直单位专控商品购置工作;指导粮食企业内审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市粮食局机关和局直单位人事、工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粮食行业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指导全市粮食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粮食局机关设11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二)计划处。

  (三)农村处。

  (四)行业指导处。

  (五)仓储处。

  (六)军粮供应处。

  (七)流通设施建设处。

  (八)财务审计处。

  (九)粮食质量价格处。

  (十)人事教育处。

  (十一)调查研究室。

  (十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十三)机关党委。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其他事项

  收回事业编制69名(含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史志事业编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