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国税局、各专业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7日    内国税所函[2001]37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