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从国(境)外引进的,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必须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植物不少于一个周期,多年生植物需一年以上。隔离试种期间,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到隔离试种地点检查,经检疫证明不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公布日期:2002-06-04施行日期:2002-06-0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6-04
施行日期 2002-06-04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经省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从国(境)外引进的,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必须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植物不少于一个周期,多年生植物需一年以上。隔离试种期间,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到隔离试种地点检查,经检疫证明不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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