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从国(境)外引进的,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必须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植物不少于一个周期,多年生植物需一年以上。隔离试种期间,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到隔离试种地点检查,经检疫证明不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