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进一步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总体偏低,继续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工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二、有关具体政策

  1、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学徒期技术工人分别按第一年每人每月40元(月工资370元)、第二年45元(月工资 395元)。第三年50元(月工资410元)增加;熟练期普通工人分别按第一年每人每月40元(月工资370元)、第二年45元(月工资395元)增加。

  2、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 26号),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专家,本次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3、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本次每人每月按SO元增加退休费。

  4、按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解决部分老干部几项补贴费问题的通知》(皖老字〔1988〕 5号),享受生活补助费的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00元退职生活费。

  5、适当调整临时工工资待遇,具体调整的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定。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

  三、此次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兑现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同级财政按规定分别负担。

  四、各地要在12月兑现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和2001年奖金,保证12月底前发到个人。

  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工资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