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转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三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转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转制工作,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人员安置

(一)凡实行转制的企业必须妥善安置职工。

(二)实行转制的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划出部分资产对本企业职工进行身份置换。转换身份后的员工,不再具有原企业职工身份,只保留其工作档案。调出市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否转换身份,原工龄可连续计算。

不愿转换身份的职工,与原企业脱离人事关系暂由市人事、劳动部门开办的人才市场,劳务市场代管,可在市内外调动,保留档案身份,工龄可连续计算。代管期间,养老金由本人交纳。

(三)停薪留职人员,原则上按企业已实行的有关规定对待,向企业交纳企业和个人承担的养老基金,工龄可连续计算,到退休年龄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退休费。对不交纳者,可按企业的有关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在册不在岗职工,原则上由转制企业负责安置。但本人必须到岗工作,否则,企业有权将其人事关系转入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

(四)转制企业的抚恤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抚恤金,也可根据企业实际协商解决。

二、关于资产处置

(五)国有企业安置职工、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经市财政局同意,既可作为国有股股权,也可出售后将变现款上交市财政局,还可由市财政局备案后,委托改制后的企业经营或有偿借给企业使用。

(六)处置资产、清偿债务,要在清产核资、依法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认证后进行。处置企业可支配的净资产时,首先要确保一块资产用于安置离退休职工,然后按照安置在职职工、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的顺序依次进行。

(七)转让企业资产,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八)净资产数额较大的集体企业,在划股时最高不得超过每人577元,其余资产可向职工出售。实行转制的集体企业在产权界定时,各级联社历年注入的资金,视为各级联社的资本金加以确认,职工愿意购买的可全部出售,职工不愿意购买的可作为联社的股份投入。

(九)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原有的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转为股权。

(十)企业置换职工身份的具体标准,按基数2000-6000元;每人工龄股为180-350元/年的标准测算。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具体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企业在不突破以上所列标准总额的前提下,应按职工工龄长短、技能高低、贡献大小等项内容划股给企业职工,作为职工在本企业持有的股份。该股份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可以赠与、转让、继承。

(十一)用于置换身份的资产或补偿款原则上都应投入到新企业中,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企业原有职工全部实行置换身份后,所剩余的企业净资产,鼓励社会法人、自然人全部买断。一次性交清的可折股出售,折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七折。但是用于置换职工身份的费用不得享受折股的优惠。企业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在购置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后的剩余净资产时,除可享受折股优惠外,还可延长3-5年付款期。但第一次交付的比例不得低于剩余净资产的30%,交付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个人购买企业的,买入者除交付应付价款外,还应交纳抵押金或以资产抵押,并经公证部门公证;方可取得经营权。抵押金额或抵押资产最少不得低于5万元。

(十三)国营职工和集体职工混岗的企业,其集体职工的社会统筹费用原则上从集体净资产中扣除,如确有困难,经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从国有净资产和联社资金中支付。

(十四)破产企业的呆死帐,由破产清算组核实并报法院同意后认定。其他企业改制中需确定呆死帐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产权所有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十五)历史包袱沉重、银行贷款死滞,职工基本生活失去保障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整体或部分拍卖资产或以资抵贷,抵贷返租的方式,盘活存量,搞活企业。规模小,实力差,缺乏竞争力、自身经营比较艰难的企业,可在生产要素互补,生产经营互联的前提下,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转让、划拨、联合、参股、控股等手段,结成企业联合体,实行股份制改造。

(十六)资不抵债和严重亏损且扭亏无望,达到破产条件,而实施破产有困难的企业,可解散重组,即政府、银行、税务部门共同清理企业现有资产和债权、债务,根据资产状况,协商确定一个比例,将现有资产分成三块:首先交社保部门一块,用于安置离退休职工;其次留给企业一块,用于安置在职职工;最后分给税务、银行等其他债权人一块,用于清偿债务,然后企业解散。

(十七)净资产少,债务负担沉重,难以支付企业改革成本的困难企业,可以在本系统内,与其他企业资产调剂使用。调剂使用资产的具体方案由主管部门制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由主管部门办理具体手续。

(十八)清偿债务时,要首先清退企业职工的集资款。转为股份制的企业,根据职工意愿,可将集资款转为职工个人股金。

(十九)凡转制中产生的各种交易行为,视同企业转制程序处理,经办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三、关于工作程序和其它注意事项

(二十)转制企业的转制方案、职工安置细则、划股细则等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新设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体改办批准。转制期间,未经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一律不得处置资产、兑付款项等。

(二十一)凡转制后的企业,无论其属于何种所有制,都应保留或建立工会组织做为监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机构。

(二十二)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二十三)实施民有民营的企业,原企业的文书、财务、人事等档案资料要按归属移交各级档案部门管理。

(二十四)在转让、出售企业的过程中,要依照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对转让、出售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本着鼓励生产性,技术性开发和能够创造就业机会的原则,选择接收单位。同时采取民意测验、招标等方式,选择企业新的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部门要对受让人或收购人的资产、资金规模、经济实力、法人和法人代表的信誉等资信方面进行考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受让人或收购人进行资格方面的考察。凡完成转制的企业,必须主动接受行业管理。企业的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工作仍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企业予以完善。

(二十五)集体企业转制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