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公证若干规定》的议案。会议认为,这个地方性法规自1994年7月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公证业务,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鉴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8年9月25日公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对公证机构、公证管辖及公证业务和程序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会议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公证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日期:2002-05-31施行日期:2002-05-3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5-31
施行日期 2002-05-31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人大常委会
正文
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公证若干规定》的议案。会议认为,这个地方性法规自1994年7月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公证业务,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鉴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8年9月25日公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对公证机构、公证管辖及公证业务和程序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会议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公证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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