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护城市市容环境,市政府决定对近郊四区非法占道经营、乱摆摊点等行为进行清理取缔。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在近郊四区主次干道、小街巷及市场周围非法占道经营、乱摆摊点、流动兜售以及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的行为,进行彻底清理并予以取缔。

二、清理、取缔工作由近郊四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按照下列分工依法同步进行:近郊四区主次干道由市交警支队和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小街巷由近郊四区政府负责;市场周围五十米以内由市工商局和市三产办负责。

三、凡非法占道经营、乱摆摊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清理摊点.对逾期不清理摊点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清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保证车辆、行人交通畅通,保护道路等各种市政设施,顾全大局,对这次清理、取缔行动予以积极配合;各新闻媒体要对清理、取缔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和积极配合,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批准摆摊设点和占道经营行为,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对乱摆乱设的摊点一律不得再行收费,严禁以收费取代管理的行为;对违法批准占道经营和摆摊设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因违法审批造成损失的,还应责令有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次清理、整治之后,各路段交由有关管理单位进行正常管理;各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力度,坚决制止非法占道经营和乱摆摊点的现象。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