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民政局:

  《玉林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

玉林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61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属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办发[2001]76号)精神,玉林市民政局是主管玉林市社会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将玉林市革命老区建设职能交给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市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生产救灾职能和市生产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划入市民政局。

  2、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对外挂牌,由市民政局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市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的审批发放权交给市直机关各部门。

  2、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下放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玉林市民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检查落实社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社团刻制印章的审批;依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检查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的审批;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即开展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检查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金筹集和优待工作;提出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审核上报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核上报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上报革命烈士称号;指导全市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安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实施方案,检查落实有关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审核上报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设立,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六)按职能分工,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和生活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发布灾情;管理中央、自治区和市政府拨给的救灾救济款物,提出分配方案,并检查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协办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有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承担市生产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协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济困互助活动,审核全市性救灾和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县(市)区开展社会救济工作。

  (八)依法指导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检查落实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九)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内涉华侨、港澳台及涉外婚姻登记;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办事处、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负责县(市)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上报;编绘和审定全市乡镇标准行政区划图。

  (十一)承办街道、乡(镇)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制定玉林市内乡(镇)界标准样图;负责县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上报,指导乡(镇)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承办本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及社会弃婴转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审批工作;负责申办社会福利企业和涉外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核上报工作,办理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年审上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各类福利设施标准。

  (十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和落实老龄工作的各项政策,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及基层落实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负责老龄宣传工作和本系统干部培训,开展调查研究,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老龄工作。

  (十五)主管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制订和实施年度发行计划。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六)拟订全市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核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建设;负责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建设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市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七)指导全市国内收养工作;承办涉华侨、港、澳、台收养登记。

  (十八)负责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和“三无”人员的遣送工作,指导全市收容遣送站、安置场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跨地区收容遣送工作。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玉林市民政局设6个职能科和市生产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一)秘书科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活动;负责承办民政行政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学习教育、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安全保卫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基本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等日常工作;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职称改革、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

  草拟社团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社团的登记、备案和年度检查;检查落实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社团印章刻制的审批;监督社团的活动,查处社团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检查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草拟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检查落实管辖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刻制的审批;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登记管理条例行为和未经登记即开展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安置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金筹集和优待工作;检查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标准;审核上报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上报革命烈士称号及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负责提出抚恤事业费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桂东南抗日武装起义烈士纪念塔、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碑园的建设和管理。

  组织落实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政策。督促和落实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标准和政治待遇;审核上报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设立,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供站的管理;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和使用;承担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基层自治组织和行政区划地名科(玉林市涉外婚姻登记处,涉华侨、港澳台收养登记处,玉林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玉林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玉林市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法指导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和开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村民自治模范县、乡命名的检查、审核上报;指导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发展。

  检查落实有关婚姻管理的法规;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办理市内涉港澳台、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华侨、港澳台收养登记。

  承办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提出全市行政区划总体方案;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负责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更名的审核上报;负责县(市)区排列简称的审核上报;负责全市标准行政区划图的编绘和审定。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玉林城区地名、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组织、协调、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制订玉林市乡镇界线标准样图;负责县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上报,指导乡(镇)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处。

  (五)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负责指导实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工作。草拟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承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审批和社会弃婴转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审批;负责社会福利企业和涉外社会福利机构申办的审核上报,办理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年审上报;负责社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拟订殡葬管理办法,推行殡葬改革。核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建设,审核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的建设上报;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工作,协调、指导跨地(市)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殡葬服务场所和收容遣送站、安置场的管理。

  (六)计划财务科

  草拟全市民政事业费和民政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指导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预决算管理和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国有资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资金管理工作。

  (七)救灾救济科(市生产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落实救灾和社会救济有关政策;按职能分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发布灾情,起草使用款物报告;对灾民、五保户、特困户实施生活救济,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提出中央、自治区和市政府拨给的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指导和监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组织和指导社会济困互助活动,指导县(市)区开展社会互助工作和五保户供养工作;协办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有关工作;承担市生产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及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的老龄工作;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组织和落实老龄工作的各项政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及基层落实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负责老龄宣传工作和本系统干部的培训;开展调查研究,推广先进经验,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玉林市民政局机关编制为23名(含后勤服务、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生产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编制)。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室领导职数9名(含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