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106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所查补的税款,应分别以分行(分公司)或支行(支公司)为单位,由主管国税局机关就地补征入库。
公布日期:2002-05-3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新国税函[2002]28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5-3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106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所查补的税款,应分别以分行(分公司)或支行(支公司)为单位,由主管国税局机关就地补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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