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01]30号),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重大意义

    近几年,我市各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和创汇农业、农业结构调整已迈出较大的步伐。在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中,广大农民群众要求进一步放开粮食生产和收购,加快调整步伐,提高耕地产出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粮食市场一直比较活跃,形成一定规模;粮食供求制品主要通过市场解决,与粮食生产区长期形成的购销关系比较稳定,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的调控能力也比较强。因此,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条件也基本具备。当前,在主销区全面推进粮食举措,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客观要求,是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取向改革的必要步骤,又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提高我市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推进我市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使我市的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跃上一个新台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明确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做法

    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市场规律,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改革,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通过改革,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加快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切实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粮食储备能力,加强粮食市场预警能力,提高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基本做法是:

    (一)取消粮食定购。从今年开始,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自主调整耕地种植结构,大力发展效益农业,放手发展优质高效的农产品生产,更多地增加收入。今后,各级政府需要的新增储备粮、储备轮换粮源、军供粮等,可采取“订单”的形式,向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收购,以保护粮食主产区农民种粮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农业税采取征收实物和折征代金双轨制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价格形成的作用,粮食的购销价格按市场供求规律确定,市里原则上不再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但在市场粮价过低时,通过收购增加储备,调节市场需求,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保护农民利益;当市场粮价过高时,通过及时抛售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放开粮食市场。实行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凡具备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审查、依法注册登记后,均可按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和贩运等一务。全面放开粮食零售市场,鼓励超市、便民连锁店从事粮食零售业务;常年开放粮食集贸市场,鼓励农民自产自销粮食。

    三、落实粮食购销市场人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我市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确定采取如下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保护和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是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全市256.3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必须保持基本稳定,不允许在耕地保护区内搞非农建设,不得建固化、永久性鱼池,不得种植多年生作物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处理。要建设一批标准农田,以基本农田保护区为主,整体规划,连片集中,实行土地平整,沟渠路建设与地力培肥相结合。二是继续增加粮食生产的投入,原有扶持粮食生产的专项资金要逐年增加,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要进一步加大粮食种子工程力度,大力推广新品种等各项粮食增产先进技术,领先科技进步,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建立健全各级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加强优质和适销品种备用种子储备,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各级粮食种子储备。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储备制度

    1.落实我市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市、县(市、区)两级储备规模为0.675亿公斤,各地要采取措施督促到位。从发展的眼光看,今年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视财力和粮食形势变化适时和适量增加地方储备粮规模。

    2.加快粮库建设。对中央确定在平和所建的0.5亿公斤战备库,要争取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使其早日投入使用。对省级选点待建的储备库,要积极争取有一个项目定点在我市,并尽快投入基建。市、县(市、区)两级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用于粮库的维修改造,并争取建一些现代化的新粮库。

    3.对地方储备粮实行集中管理。为彻底改变地方储备粮分散保管不利于实施有效监控、不利于落实质保要求和不利于做到费用补贴有效使用的弊端,市、县(市、区)两级储备粮都划归新成立的市、县(市、区)储备粮管理公司管理,并尽量集中在若干个设施较先进、交通较便利的粮库内。

    4.建立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省政府已将建立省市县粮食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省政府“数字福建”工程,要求尽快实现储备粮食管理信息化,形成省市县三级储备粮管理网络,随时掌握各级储备粮的动态。我市要积极配合,促使该项目早日完成。

    5.市、县(市、区)要保留和扶持一定规模的与粮食安全相配套的国有骨干粮店、粮食加工企业,以应急需。军粮供应管理体制保持现行政策不变。

    (三)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要确保市、县(市、区)二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落实,并调整、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是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要与粮食案例相配套。2001年省定我市两级粮食风险基金当年规模为2946万元,其中省政府补贴1046万元,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自筹1900万元配套。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各地必须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到位,不到位的,市财政将强制划拨和扣款。二是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各级储备粮的保管、轮换费用和利息支出、超储费用补贴、亏损挂帐贴息、陈化粮处理亏损价差补贴、周转粮处理与亏损价差补贴、消化亏损挂帐等。三是要规范地方储备粮的补贴标准,储备费用必须保证正常储备所需的保管费用、利息和按规定进行的轮换费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补到位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建立强大的粮食安全体系的力度,原用于粮食的各项政策性补贴总量保持不变,并视财力增长情况适当增加。

    (四)加快培育粮食市场体系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和批发经营业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出售霉变省质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市跨县(市、区)的原粮和全国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从主产省跨县(市、区)进入我市的原粮,在我市也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各级质量技术、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消费者利益。

    各地要加强对县及县以上粮食市场的培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兴办粮食市场,重点发展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集散地的市场建设。搞好市场软硬件建设,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粮食批发市场交易规则,加强监管,实现公平交易。积极发展粮食市场信息网络,推广应用电子商务,增加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

    要加强对粮价行情走势的监督、分析、判断、预测和发布,及时掌握准确的市场信息,科学合理地调控粮食市场,稳定粮价,稳定市场。各级政府要制定粮食安全预警方案,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出现粮食不安全时,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行之有效的调控措施,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确保粮食安全。

    (五)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根据我市粮食从需缺口以及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与吉林、江西、安徽、山东、河南、江苏、湖南、湖北等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是搞活流通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合作方式上,要突出讲效益、重实效,由政府搭台,让企业唱戏。主要采取如下合作形式:1.鼓励我市粮食经营企业或用粮企业委托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代收购、代加工,也可经批准到主产区设点收购,还可以与生产区粮食生产单位尤其是大农场搞订单收购。2.欢迎主产区粮食生产或经营单位直接到我市设立经营窗口直销粮食,鼓励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委托我市粮食企业搞代储代销业务,还楞以实行联营联销,或者成立多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共同体。3.支持和鼓励我市企业或个人到主产区租赁、参股、承包粮食种植、经销和加工企业。4.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市粮食批发市场,提高其辐射力,使我市再次成为闽西南和粤东的粮食集散地。

    (六)改进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办法

    1.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各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军粮收购业务所需的资金,农行保证及时足额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受地方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调销(包括进出口)业务,在政府落实好价差和利息费用补贴的前提下,农行及时提供粮食收购资金贷款。

    2.对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跨地区的粮食调动和销售,农发行按“钱随粮走”的原则,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有关贷款管理办法,及时提供贷款,支持我市和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3.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的收购、调销粮食业务所需的资金,农发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资金,其中对已采取抵押担保措施或有部分自有配套资金进行购销粮食的,优先供应。

    4.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的;对产销区间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的;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签定合同,实行订单收购的,要在坚持封闭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政策和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七)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一是要尽快规范组建以储备粮管理为依托并承担新老政策性业务的市、县(市、区)储备粮管理公司,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划拨资产和核定人员编制,使之尽快投入运转。二是从讲大局的高度积极主动地推进改革,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实现企业产权和职工身份双置换,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加快转换机制步伐,减员增效争取在三年内,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压缩到1000人左右。三是要加强管理,降低费用,提高效益。今后凡因经营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账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要积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合作的新型粮食经营组织形式,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机制灵活的新型粮食企业,为粮食经营社会化、集团化、国际化创造条件。

    2.逐步解决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一是要解决好1998年以前政策性亏损挂帐13364万元和1998年以来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挂帐3031万元的消化问题。二是解决好现有库存周转粮的陈化和潜亏问题。到目前止,全市粮食库存中,商品粮周转库存4246.6万公斤,潜亏约1300万元,要及时予以处理。具体处理意见是;如国务院出台处理规定,则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若国务院没有统一规定,则在省里拿出处理办法后积极加以处理。

    3.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深化改革。在国有资产的评估、办证以及产权产易诸方面,要坚决落实市政府1997年4月18日下发的《关于加快国有商贸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其手续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企业转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留给企业用于偿还债务,安置职工和筹建新的网点,转增国有资本金。各地要统筹安排,做好规划,力争早日实现企业产权和职工身份双置换。要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支持;对解决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4.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

    四、切实加强对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领导

    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关系到全市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一件十分紧迫和重要的大事抓紧抓好。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认真实施。要稳定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适应改革的需要,各地要抓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购销企业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努力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职工队伍。各级粮食、财政、农业、工商、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扎实做好工作。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确保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