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无锡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2001年-2005年)

  无锡市于1983年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比全国早了16年。至2000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67.2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5.5%,其中70岁以上高龄老人占全市老年人口总数的48.2%。全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达75.74岁。预测到2005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80万,约占全市总人口的16.9%。我市老年人口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的特点。老年人对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需求的日益增长,必将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做好老龄工作,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九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老龄组织的努力下,我市的老龄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和《江苏省实施(老年法)办法》,在市人大的监督检查下加大了《老年法》的执法力度。老龄事业发展纳入了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建立了养老、医疗保障制度,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对贫困的老年人实施了社会救助,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新建了一批养老服务设施。出台了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政策,开展了各种科学、健康、文明的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推进了老年教育的发展;初步为我市老年人创造了休养、医疗、学习、娱乐和交往的环境;老年经济实体在改革中得到调整,增添了老龄工作的活力。老年人积极参与两个文明建设,为我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部分单位和市民对老龄问题的紧迫性和老龄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整体推进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的体制尚未形成;有关老龄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完善,老年医疗保障机制较薄弱,矛盾较为突出;社会投入不足,老龄事业社会化的程度还不高;老年教育和文化体育工作还不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需求;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快我市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精神,依据全国和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结合无锡实际,特制定《无锡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一、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指导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老年法》及全国和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坚持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推动我市老龄事业全面发展。

  基本原则:

  (一)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老龄事业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机制,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解决现实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准备结合起来,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协调发展。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发展老龄事业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老年服务业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

  (三)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强化家庭依法养老意识,提倡、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走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

  (四)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约束机制;完善道德规范,强化舆论引导,增进代际和谐,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五)坚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在保障老年人物质生活的同时,重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使广大老年人以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安享晚年。

  (六)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视农村老龄问题和农民的养老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农民养老的新途径。加强高龄老人、残疾老人、独居老人、老年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保障。

  (七)坚持把老龄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放在社区,因地制宜地发展老龄事业。

  二、目标和任务到“十五”期末,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以养老、医疗保险为重点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老年管理与服务体系;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完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基本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把老龄事业推向全面发展新的阶段。“十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发展要完成以下任务:

  1.逐步完善老年经济供养体系城镇要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机制,实现对城镇各类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商业性养老保险,有效增强社会保障的综合功能。规范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基本养老金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的合理调节机制,并随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基本养老金,使离退休人员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农村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农民养老以家庭赡养为主,继续完善“家庭赡养协议”制度。积极拓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化补充养老方式,逐步建立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户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进一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范围,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同时积极探索城市化进程中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途径,不断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多项目的城乡贫困老人救助体系。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老年人中的贯彻落实,并随社会经济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巩固城市“三无”(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老人和农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人的供养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对因不可抗拒或突发情况等导致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倡导开展多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

  2.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实行并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完善符合老年人支付能力的医疗保险政策,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要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农村要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合作医疗制度,在建立和完善市(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同时,引进推广医疗保险。城乡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加快老年医疗保障服务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便捷的一体化服务。发展家庭病床,开展送医、送药等上门服务。保障贫困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做好老年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提高老年人口健康水平。老年人健康教育率城市达到85%,农村达到55%。提倡和鼓励老年人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老年人体育健身参加率达到50%。 3.构建养老设施和社会照料服务网络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居家供养为基础的养老服务网络。在充分利用现有老年福利设施和社会资源存量整合调剂的基础上,加快建设一批养老服务设施。市级建成的一所综合型、多功能、示范性的“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设置老年公寓床位400张。到“十五”期末,市级、各市(县)、区和乡镇、街道要100%建有养老服务机构,城区10%的社区居委要建不少于10张床位的托老站。新建或改造的居民住宅小区都要配套建设不低于15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设施。床位数从现有每千位老人8.63张提高到12张,床位总数从现有的5800张增加到9600张左右,每年增加760张。收养老人数从现有的5200人,力争增加到9000人左右。基本满足有入住和托老需求老人的需要。

  加强社区老年人服务和管理,“十五”期末形成以设施服务、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的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区为老服务管理运行机制。

  落实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继续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级敬老院覆盖率和五保供养率巩固在100%.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集中供养率从现有的60%到十五期末增长到70%.同时做好当地分散五保户的供养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应保未保的问题。敬老院要进一步向社会开放,收养社会寄养老人。

  4.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实施《无锡市老年教育工作意见》,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建设,市和市(县)、区政府财政要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改善老年大学(学校)设施等教学条件。各级财政要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将老年教育工作纳入各级成人教育规划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及各市(县)、区按每个老年人每年1元的标准落实老年教育经费。进一步办好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和市空中老年大学。尽可能利用高等院校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开展老年教育。积极开展党的政策、形势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到“十五”期末,全市老年人受教育面要达到10%-12%.全市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学员数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倍。要加强老年教育和各类老年大学(学校)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使各级各类老年学校能够适应老年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的需求。

  5.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巩固和发展各级老年活动中心。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老年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不断改善老年活动场所设施和设备条件。“十五”期末,50%的社区居委要建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室外健身场地。城镇社区居委和农村村级都要有老年活动室,开展老年活动室达标活动。加强对老年活动场所的管理和对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指导。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文化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公园、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要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优质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兴办各类老年文化体育场所和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办好老年人文化专题节目;新闻媒体要办好老年报纸、刊物和老年栏目。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承担起当地老年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健全老年人体育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每二年举行一届市老年运动会。

  6.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要根据社会需求和老年人自愿、量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社会公益事业、自助互助、社区服务等活动,政府和社会要为老年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城市要建立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中介机构,建立老年人才资源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和牵线搭桥。有关部门应注意发挥老年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的作用,将老年人才资源二次开发纳入当地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并提供政策指导和优惠条件。农村要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支持健康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种植、养殖和加工业。

  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让老年人进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参与民间纠纷调解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组织老年人开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的活动,组织老年人参加禁赌、禁毒、禁黄、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宣传。发挥老年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7.大力发展老龄产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做好老年消费市场需求调查,培育老年市场,研究制定扶持和鼓励发展老龄产业的政策,鼓励和引导老年消费和子女敬老消费,保护老年消费者权益。建立包括科研开发、投入、流通、服务、管理在内的产业化运行机制,促进老龄产业发展。各级政府特别要重视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培育面向老年人的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旅游等消费市场,制定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的政策和规划,加强指导和管理,为老年服务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8.建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开展老龄工作和发展老龄事业,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大力宣传《老年法》,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和老年人知法守法意识,提高老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老年人普法教育率不低于80%。市(县)、区人民法院要设立老年法庭。要推行对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制度和涉老纠纷案件陪审员制度,严格执法,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市(县)、区都要建立老年法律援助机构。建立较为完善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保证老年人能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三、主要措施1.加强领导,完善体制,形成合力,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老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计划。根据中央关于“老龄工作在机构改革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各级要重视老龄工作机构的建设,市(县)、区要建立和完善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乡镇、街道要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明确任务和职责,核定编制,配强干部,市(县)老工办配备4至6名专职人员;区老工办配备2至4名专职人员;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老龄工作专职人员,确保老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切实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确保全市老龄工作全面开展。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完善老龄工作目标考核和老龄工作责任制。办公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老龄工作的管理体制,使各项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动老龄工作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乡镇、社区老年群众组织(老年人协会)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整体推进老龄工作的合力。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从思想上、政治上、生活上关心老龄工作干部,把对他们的培养、晋升交流纳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计划。对老龄工作队伍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不断提高老龄工作干部的综合素质。

  2.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各地要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计划,将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加大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要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在财政预算中增加养老金和老龄福利事业经费的支出,用于补充基本养老金的不足与老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人才培训、科学研究、老年教育和文体活动等。各级财政要把当地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力投入机制。市级财政继续按每位老人2元的标准安排老年活动经费,各市(县)、区参照执行。实施“星光计划”所需经费按地方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坚持社会事业社会办,投资主体多元化,制订扶持优惠政策,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养老服务设施,促进老龄事业更快发展。

  3.加大老龄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老龄宣传工作。将弘扬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加强对全社会人员进行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发展老龄事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重视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力度,认真贯彻落实《老年法》和《江苏省实施(老年法)办法》,要认真贯彻落实对老年人的各项优待规定,让老年人享受应有的优待和照顾。

  4.制定扶持政策,推动老龄事业和服务产业的发展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要在老年服务机构的用地、用房、用电、用水、用气及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民间组织、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兴办老年服务产业。

  5.加强社区老龄工作,做好老年人的管理与服务要把老龄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老龄工作新体制、新模式。要把老年设施建设和为老年人服务作为社区的重要工作,纳入社区发展计划,建立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老龄工作队伍。加强社区(居委、行政村)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老年人协会的作用。建立社区老年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养老设施的护工培训率达到90%,经过考试,持证上岗。社区老龄工作要发挥老年人协会作用,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社区老龄工作。

  6.加强老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管理认真贯彻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国民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口增长的实际需要,市(县)、区以上政府在城市规划中,优先考虑和安排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场所、老年学校等设施的建设。规范老年养老服务设施设计行为,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交付使用的工程合格率达到100%。要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确保老年养老服务设施用于为老年人服务。

  7.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强老龄科学研究,更好地为社会实践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发展老龄事业服务。老龄工作部门与相关部门和社科研究单位,要加强合作,重点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对策措施、农村老年人经济供养、城市社区老年人照料服务、城乡社区基层老龄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城乡老年人生活质量等课题进行调查研究。要加强对市老年学学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组织我市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开展老龄科学研究,逐步形成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老龄科学研究队伍。有计划地与国内先进地区和城市建立联系,交流老龄领域的信息,加强老龄问题的合作研究,借鉴国内外经验,完善我市的老龄工作政策和服务体系,推动我市老龄科研和老龄事业的发展。要培养各类老龄事业专门人才,举办老年社会学、老年人口学、老年心理学、老年经济学、老年教育学、老年医学、老年护理、老年服务等课程的培训,不断提高老年学研究和老龄工作水平。

  8.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老龄事业计划的落实建立老龄事业发展的评估、监督和激励机制。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定期对《无锡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和目标责任制。在每年检查的基础上,2005年要对“十五”计划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确保计划纲要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