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WTO运行规则相衔接的政府运行机制,省政府决定设立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为省政府派出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驻皖有关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业务窗口。

  省监察厅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窗口。

  二、服务内容

  受理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递交的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申领许可证、执照、批准文件等)的申请,按规定直接办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提供投资政策和申办证、照等事项的咨询;受理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三、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负责对其培训和考核;

  3、负责协调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变更,并对审批项目的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4、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

  5、协助省监察厅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投诉受理机构处理有关违法、违纪行为;

  6、组织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领导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7、为全省各市行政(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

  8、承担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运作方式

  (一)集中办公,公开办事。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公,做到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期限、收费标准“五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规范操作,限时办结。实行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涉及多部门事项和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上报事项申报办理制以及统一收费制。服务对象将有效齐备的文件材料递入受理窗口后,所有审批手续由各窗口单位内部协调,按流程分头办理,限时办结。

  (三)政务服务中心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由指定的银行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结算窗口统一收费,所收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资金的使用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从优化经济环境、加强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增强服务意识,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审批项目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务服务中心高效有序运转。

  (二)凡有受理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审批项目的省政府部门,均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各窗口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窗口工作;未经政务服务中心同意,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和办事程序;已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项目,原单位不得再直接受理;对服务对象的投诉,有关窗口单位必须予以及时解答和处理。

  (三)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原则上一定一年。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需要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及时调整。

  (四)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廉洁、务实、规范、高效” 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为投资者和基层办事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政务服务中心及省监察厅所设窗口要负责对各部门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窗口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考核等次作为原单位年度考评结果,记入档案;对窗口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贴,经费由窗口单位和省财政共同负担。

  (六)省监察厅、省政府督办公室要经常了解政务服务中心的运作情况,并将服务窗口工作实绩纳入省政府对窗口单位年度政风评议和目标管理的考核范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