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l号)、中组部《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设备成套局下放中有关干部移交工作的批复》(干办字[2000]142号)精神以及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下放地方管理移交材料》中的协商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下放我区管理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体制和机构名称。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下放地方后,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厅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业务归口自治区经贸委指导,机构名称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

  二、编制及人员。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的人员编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均以国家国内贸易局移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时的数字为准。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暂时维持不变。

  三、劳动工资划转。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的劳动工资总额以下达该局的2000年度劳动工资总额为准。

  四、干部人事关系划转。划转后,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的厅级领导干部及人事档案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处级以下干部及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资产划转。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的资产划转以199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为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一并划转地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进行管理。

  六、事业经费问题。2001年及以后,中央财政专项划拨给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的经费补贴基数(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拨付,包干使用,如有差额,由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自行创收解决,自治区财政不另行增拨经费。2002年起,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应严格按照要求编制部门预算。

  七、统借贷款的核销。由中央统借统还贷款所形成的呆坏帐由中央统一核销,在地方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及呆坏帐由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自行解决。

  八、基本建设资金指标。原已上报并纳入国内贸易局基建计划的基本建设资金指标划转地方,具体实施以国家计委核准的基数为准;以后的基建项目纳入我区基建计划户头。

  九、劳动与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按照国家关于对事业单位有关改革办法执行。

  十、职能。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及其下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成套、招标、监理等职能不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