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报废汽车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省经济贸易厅牵头协调,省公安、省工商、省交通、省环保、海口海关等有关部门参加,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我省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回收的管理工作。

(一)省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家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严格报废汽车登记管理,提前1年度对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人发布通知,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并通报有关部门;对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强制进行注销登记。

(二)省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取缔客运市场报废汽车营运行为,严禁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已达报废年限或者满延缓报废年限的营运汽车,应停止办理各种行驶、营运和旅游证件及征收各种基金和税费手续。

(四)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要自觉遵守《办法》规定,对已达报废年限的汽车,应按时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

(一)我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额为2家,由省经济贸易厅按照《办法》规定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审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资格认定后,可以在其他市、县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点,但不得开展拆解业务。

(二)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必须申报办理并取得《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报废汽车回收业务,没有法定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准回收报废汽车。

(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省经济贸易厅每年应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做出评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经营;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经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经营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三、加强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

(一)公安、工商、交通、海关等部门查扣的报废汽车、非法拼装汽车,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商、公安和经贸部门要定期对报废汽车回收情况进行检查,坚决取缔无资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和非法交易市场,坚决打击非法收购、翻新报废汽车和非法拼装汽车行为。

(三)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用件经销的监督管理,对经销报废汽车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配件,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取缔非法经销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不可继续使用的废旧零配件行为。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建立回收报废汽车登记制度,凡发现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按照国家出台后的军队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