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

黄石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1号)精神,设置黄石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是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正县级机构。

一、职能调整

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将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的价格法律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的价格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确定提出我市价格收费改革调整建议计划方案,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实施价格调控措施。

(三)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协调地区之间的价格关系。

(四)依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价格调控体系,协助政府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特殊情况下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制度;负责组织全市价格信息网络,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及时分析、预测市场价格形势,提出价格调控和相关经济决策建议;积极开发利用价格信息服务功能,引导生产和消费。

(五)按照权限分工,制定全市地方定价目录;依法管理重要的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价格、各类服务价格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负责制定市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水平,合理安排各种差价(费)和比价(费)关系;依法制定价格和收费行为规范,维护正常的价格和收费秩序;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价格管理方法和形式,推进价格公告和价格听证制度,提高价格管理的效能。

(六)依法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健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查处价格违法和各种乱收费案件;推行明码标价;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并按规定受理复议案件。

(七)依法组织全市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介服务及部分行政管理的成本费用的调查分析工作;向有关方面提供调查、分析资料,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实行成本预审或价格可行性论证。

(八)依法对本市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的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定、评估、认证及复核裁定工作;接受市场主体委托开展价格鉴定、评估、认证、价格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咨询工作。

(九)负责全市物价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负责全市价格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价格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知识信息的舆论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保留的市级价格审批事项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中,除挂号费、诊疗费、医院床位费、护理费、大型医疗设置检查治疗费之外的其它医疗服务价格。

2、省授权范围内城市居民卫生费的收费标准(在省定范围内);单位环境卫生费标准。

3、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4、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5、国家和省医保目录内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6、市级报刊零售价格。

7、县(市)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的到户价格。

8、普通高中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和搭伙费、成人大中专学费、普通大中专代购费、幼儿园收费、各类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办班收费标准等。

9、液化气批发、零售价及相关服务价格。

10、公安系统停车收费标准、城镇个牌、房屋门牌收费标准。

11、医院自制药价格。

12、统一制作的学生服装出厂、零售价格。

13、地产电力器材及电力设施报装零售价格及城市居民"一户一表"价格。

14、城市出租汽车和其他客运车价格。

15、各种中介组织的服务收费。

16、省管范围内的本市文化市场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7、成品油市内送货运杂费。

18、转供电到户价格。

19、强制使用安装的各类产品如出租车计价器及防护栏类收费标准及产品价格。

20、民爆器材运杂费率。

21、物业管理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公共服务费。

22、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延伸服务费。

23、地方化肥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24、公园门票。

25、凡属中央及省价费管理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须经市物价局审核后报上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如通信、电力、燃气、供水、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自然垄断、公用公益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实行强制性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以上审批事项如与今后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则从其规定;对虽有规定但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也应主动作出相应调整。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综合、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接待、政务信息与督办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财产管理、安全保卫以及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内部审计、职工生活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本市价格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年度价格工作总结,参与制定全市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工作,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信息科

负责提出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参与制定全市价格改革方案,负责组织全市价格信息网络,建立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及时分析、预测市场价格形势,提出价格调控和相关经济决策建议;负责全国部分城市价格信息协作网的联络;负责物价宣传工作和物价业务统计工作;负责价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议案、提案的办理以及价格法规规章咨询等工作。负责价格学会的日常工作。

(三)商品价格管理科

负责管理全市农、轻、重及能源交通运输、供排水、新闻出版物、金银及制品等价格。组织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作价原则、管理办法和定调价方案;按价格权限制订、审批市管价格原则、范围和管理办法,适时调整管理的商品价格;参与行业价格管理,负责监测、调查重要商品的能源交通运输的成本和市场情况;协调、处理有关价格关系。

(四)收费管理科

负责全市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含交通规费和路桥收费),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收费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等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收费改革计划、方案和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会同财政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制定、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标准,参与收费项目调查、审核、报批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收费方面的争议;负责收费的年检年审工作;负责全市制止乱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五)房产及服务价格管理科

负责全市邮电、旅游、文化、金融、垃圾处理、家电维修等服务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出售、出租、经济适用房、其他商品房屋等房产价格(含建筑收费)的管理工作,监督房地产价格的制定和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处理和协调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在上述服务价格方面的争议;监督上述有关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

(六)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全市物价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及表彰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工青妇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黄编[2001]012号文件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工勤事业编制3名,另从物价检查所划拨10名,计28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1正2副(过渡期间1正3副),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正科7名,副科4名)。

按规定配备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

六、其它事项

1、市物价检查所(副县级),原定行编17名,事编30名,计47名。按照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行编精简为13名,事编精简为24名,计37名(其中10名行编划拨局机关使用)。

2、关于公、检、法、司、工商、税务等部门涉案物品的鉴定、认证和评估问题。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精神,由物价部门负责鉴定、认证、评估。

3、关于物业管理收费定价问题。按《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