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

黄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1号)精神,设置黄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即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监督职能。

3、原属人民银行承担的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拟定民政工作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筹集保障资金,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三)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和统一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救助捐赠;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四)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政策的监督实施,推动各地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五)主管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五保对象供养和农村福利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及审核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负责全市社会捐助工作,承担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储存、运输和发放。

(六)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乡(镇)长和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

(七)主管全市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及落实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拟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指导全市社区服务工作,推动全市社区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八)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全市性社团以及社团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指导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九)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市以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国家有关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优抚工作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与供养;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指导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义务兵、退休和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军休、复退军人的安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组织实施;拟订地方性复退军人安置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军休所及工作人员各项经费的下拨和监督使用;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和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使用工作;负责军供支前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和办理国内儿童领养登记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办福利机构的登记、审批工作。

(十三)主管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我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拟订我市各类福利设施的标准;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管理市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拟定殡葬改革的地方性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负责殡葬习俗改革、殡葬用品市场和公墓管理;新建殡仪馆的审核;负责台胞在本辖区死亡的丧事处理。

(十五)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负责国家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工作,协调市、县(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研究提出福利彩票销售计划,指导并组织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市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十八)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市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县(市)区排列顺序的审核报批;指导各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以上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我市与毗邻市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察、协商、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十九)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

(二十)管理、协调市老龄办工作。

(二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保留的审批事项

1、负责救灾物资分配方案的审批;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救灾款的下拨方案(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及下拨权。

2、负责核准伤残抚恤证换证、恢复抚恤和优待。

3、本辖区行政区划调整审核报批,并根据管理权限行使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权。

4、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

5、市管福利资金的资助项目审批权。

6、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审批;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审批;新建殡仪馆审核。

7、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权。

8、中国公民收养核准权。

9、福利企业的设立、监督、注销审批权。

以上审批事项如与今后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则从其规定;对虽有规定但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也应主动作出相应调整。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史志、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起草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民政工作调研活动;组织拟订民政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工作;协调业务科室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局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

(二)社团登记管理科(加挂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

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以及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指导全市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科(加挂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组织全市拥军优属慰问活动,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地方性双拥和抚恤优待规定,完善优抚制度,落实对优抚对象的各项优待政策;负责审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抚恤;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工等对象的伤残评定;落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他伤残人员的伤残优抚待遇;负责落实伤残军人医疗等政策;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给予定补;负责预算安排、划拨、管理抚恤事业经费;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孤老优抚对象和特、一等伤残人员等对象的集中供养、伤病治疗;指导城市义务兵优待统筹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

(四)复退军人安置科(加挂市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科牌子)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退军人安置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复退军人有偿转移安置工作经费;负责市城区退伍士兵的自谋职业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使用工作。

(五)救灾救济科(加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牌子)

负责救灾救济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拟订地方性政策和规定;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市政府捐赠款物和接收、分配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筹集保障资金,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和福利院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地方性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村民自治示范县、乡、村命名的申报、审批和表彰工作;指导城市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和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制订社区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组织指导乡镇、村委会和社区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

(七)区划地名科(加挂黄石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负责市、镇设置及规划;制订、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组织开展行政区划和地名理论研究;主管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的清理整顿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县(市)日常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乡以上边界争议的调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地方规范文件并指导实施;制定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民办福利机构的登记、审批工作;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政府对福利事业单位的资助办法;管理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负责管理六十年代部分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救济;开展社会福利方面的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工作;主管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负责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儿童收养和殡葬改革工作。拟定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工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国内儿童领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负责新建殡仪馆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九)计划财务审计科

拟订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以及对救灾专款、优抚专款等民政资金的跟踪审计监督;做好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综合统计工作。

(十)政工科(工会、团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及群团工作;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民政系统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直系统出国、出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黄编[2001]012号文件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城市低保等事业编制5名,工勤事业编制4名,计41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1正3副(过渡期间2正4副),纪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7名(正科11名,副科6名)。

按规定配备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