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二日

黄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1号)精神,设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宗局)。市民宗局为主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令和法规,拟定我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监督办理我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我市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切实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本地区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

(四)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负责承办我市民族团结进步的表彰活动。

(五)参与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市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七)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各项优惠政策,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八)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九)负责培训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参与对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各种类型的宗教人员培训班。

(十)对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少数民族同胞的联系,办理宗教团体须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协助县(市)区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党群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宗局设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外事、机关保卫和局召开的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民族宗教问题理论政策的综合研究,起草市民宗局的重要文件,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民族宗教条款的拟定、宣传和监督;参与管理有关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党群工作。

(二)民族宗教科

参与研究制订我市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开展我市少数民族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调查研究全市民族教育状况;负责我市少数民族情况的统计和综合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负责全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协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管理,负责有关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建设工作;检查督促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指导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处理有关宗教团体的涉外事宜;负责对我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民宗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宗教团体事业编制1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共7名。部门领导职数1正1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