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二日

黄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1号)精神,设置黄石市财政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市财政局是市政府主管财政收支及监督管理、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市国资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市经贸委承担。

2、将原市国资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外经贸委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谈判与磋商等职能。

2、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中介)审计的职能。

3、原市计委承担的国债转贷资金项目计划职能。

4、原市国资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5、原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6、原市农委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能。

7、原市房改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房改资金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县(市)区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市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市直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一般控制商品。对用预算拨款的财政支出逐步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7、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强化财政监督管理。

(四)新增的职能

1、会计委派(财务集中核算、零户统管、财务总监)管理职能。

2、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管理和监督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市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制定和执行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省级拨款和市级财政收支;会同物价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负责承办有关政府性基金报批的事项;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市级房改资金。

(四)根据预算安排,拟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非税性财政收入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及市级收入的征收管理。

(五)管理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和公共支出等;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及资金;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及粮食挂帐处理;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以及相应的财务制度;拟定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政府采购工作。

(六)参与全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分配和管理市级社会保障资金;拟定全市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市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七)监管全市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国债市场;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确认、项目谈判、签订贷款协定、转贷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管理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

(八)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监督执行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的会计工作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拟定和执行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改革方案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组织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组织实施全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预算单位的股权管理、清产核资、产权交易、资本金权属界定和资产登记;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及其占用费的征收和资产管理;负责实施企业绩效评价、国有资本金营运监测;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并进行考核;负责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本金管理;负责国有资本金的预算编制、统计、分析;指导、监管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业务。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各项预算收入情况,负责审批市级预算收入退库和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等手续费,对擅自减征、免征、退税及压库的行为进行查处;延伸检查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核查验证税收征管质量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一)制定落实全市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全市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党群工作、廉政建设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保留的审批事项

1、税法规定的政策性减免农业四税的审批。

2、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

3、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及采购方式的审批。

以上审批事项如与今后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则从其规定;对虽有规定但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也应主动作出相应调整。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调研科)

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研究财政政策;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协调、督办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及机关财务的管理。

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全市财政科学研究计划,组织课题研究;负责组织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点调研课题任务,参与省厅科研所组织的重点协作课题研究;负责全国部分中等城市财政信息协作网常务秘书处工作,组织编发《协作网简报》,建立财政信息数据库,开展财政信息交流工作;负责编辑出版内部资料《黄石财会》。

(二)综合计划科(法规税政科)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拟订财力综合平衡方案;预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形势,提出调整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住房、物价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拟订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定;负责审核上报全市性和市直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管理收费的立项和标准;负责罚没收入、单位和城市住房资金的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负责附加收入、探矿、采矿、土地收入的管理;参与土地拍买及土地复垦的管理;负责管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

负责本级财税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财政税收政策的咨询事宜;负责审查、审批政策性减免税;负责对税务机关的各项退库、提成和代征代扣手续费的审核、检查工作;负责全市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级国家赔偿经费,负责赔偿事项的管理、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裁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财政系统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预算科(国库科)

负责提出并拟定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拟定编制地方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原则;参与制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负责集中编制年度市级单位预算和市级总预算草案;审查和下达部门预算;制定年度决算政策、指导并配合编报地方决算;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编制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一办理预算追加事宜;负责市对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地方预算管理;承担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负责市地方税务局经费政策和经费管理;负责地方国防有关财务和资金管理。

负责拟定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负责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表,跟踪分析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批复市级部门决算,编制市级财政总决算、汇总地方财政总决算;负责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划拨,统一管理市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银行开户;拟定市政府债务政策和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四)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

负责掌握分管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负责制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牵头制定、修订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负责外事财务制度的拟订;负责管理援外经费;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负责调查提出下年度分管单位的预算及部门预算的预算编制因素;负责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并提出预算安排的有关建议;负责对分管部门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全市市直行政单位每月工资代发和管理,并向省财政厅上报全市每月行政单位工资兑现情况;负责分管部门预算外资金综合管理;负责代扣市直行政单位个人所得税。

负责掌握各分管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负责制定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牵头修订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负责调查提出下年度分管单位的预算及部门预算的编制需考虑的增减因素;负责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有关建议;负责对分管部门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全市市直事业单位每月工资代发和管理,并向省财政厅上报全市每月事业单位工资兑现情况;负责分管部门预算外资金综合管理;代扣市直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负责企业剥离学校经费催收划拨等工作。

(五)经济建设科

负责掌握各分管部门业务的全市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负责与市计委、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项目安排;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市经济建设相关部门经费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并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管理中央、省级财政对我市的基本建设拨款;负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专项资金、城市维护建设费等其它专项资金,指导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

(六)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负责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上报工作,管理和统筹安排全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开发任务书;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及跟踪问效,并进行综合效益分析;负责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对竣工项目验收。

负责研究拟定财政支农政策,草拟市级农口预算,汇编全市地方财政支农决算;管理全市农、林、牧、水、气、乡镇和国土等部门的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农业(包括农垦、农牧、森工、水产,下同)企业的事业费和有关专项经费;管理监狱、劳教单位的事业费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国家财政用于农业和农村生产资金(不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基金);管理审批市直农口、国土和监狱、劳教等部门的年度决算;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和农业救灾防灾资金;管理全市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扶贫等政策性支农专项贷款贴息;拟定上述经费和资金的管理制度或办法,并监督其合理分配使用,指导全市财政支农和农业财务管理工作。

(七)农税科(挂农业税征收管理局牌子)

参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上述四税以下简称农业四税)等政策研究及有关法规的拟定;参与全市农民政策和农业税制改革方案的制订;负责拟定和修订全市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契税规定减免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办理农业税收政策性减免申报工作;编制和执行全市农业税的年度计划;负责市直单位农业税直接征收工作和城区契税征收工作;负责市级农业税附加的结算及使用管理,检查和指导县(市)区农业税附加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农业税票证管理;查处全市农业税偷税、漏税、抗税案件;负责全市农业税宣传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负责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上报工作,管理和统筹安排全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开发任务书;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及跟踪问效,并进行综合效益分析;负责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对竣工项目验收。

(八)社会保障科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拟定社会保障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制度;管理财政预算的卫生、民政、社保经办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经费收支;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社会救灾和救济、社会优抚、中央转移支付等专项资金;管理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以上专项资金和基金财务制度,监督社会保障方面的财务执行情况,加强对有关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与监督。

(九)企业科(商贸科)

参与全市产业政策的研究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及修订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各项制度;参与研究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和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市级直接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负责监管市级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财务并拟订相应的财务制度(金融、商贸及农业企业除外);负责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拟订;管理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排污费及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办理市级工交企业政策性经营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

负责管理国有粮食、商贸、供销社等流通企业及事业单位财务,制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全市粮棉产销财政政策;筹措管理全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市级粮、油等重要生活资料储备资金;管理全市军粮供应及其他特殊用粮的补助费;参与全市粮食、食品企业、物资代理企业及供销社系统财务政策性亏损挂帐处理工作;负责管理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及商贸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

(十)金融科(国际科)

负责研究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黄石财政与国际合作事宜;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及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联合融资贷款)的项目申报、对外谈判磋商及在授权范围内签约、转贷业务;参与其他国际外资项目贷款的谈判、转贷、偿还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年度预决算和中长期计划;负责审核以上贷款项目的财务偿还能力、落实借款和担保责任,拟订相关政策和制度,并对贷款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与管理;管理以上贷款项目财政性配套资金;拟定全市外债借用、归还管理办法,研究建立政府外债偿债基金。

负责组织实施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管;参与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贯彻执行地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制定分行业的实施管理细则和办法;负责监督、管理政府内债的发行、兑付、管理国债二级市场;拟订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一)会计科

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各项会计法规及统一的会计制度;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负责拟订并贯彻实施地方会计法规和制度;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全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及会计专业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管理工作;负责黄石市会计学会、中华会计函授学校黄石函授站工作。

(十二)统计评价科(市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拟订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负责统一会计报表工作;拟订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效绩评价及财政支出后效益的评价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及"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管理。

(十三)国有资产管理科(财产评估管理科)

负责制定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协调落实国资委的决定、决议;负责办理国资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国有企业出资者的职能。管理和授权经营全市国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其他公有资产;监管市级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年度考核及年薪制的实施;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和管理;参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选派、考核;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监管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负责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负责指导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并监督执行全市财产评估制度、标准和方法;制订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确认市内评估机构的资格;负责全市评估人员的培训和注册评估师的考务及后续教育工作;承担市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财产评估事宜;负责全市资产评估纠纷的仲裁和违纪案件的查处。

(十四)财政监督检查局

负责拟订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和制度;协调财政监督检查与其他有关经济监督部门的工作关系;研究拟订强化财政监督检查的措施;监督检查财税政策、法令、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配合监督市级预算的执行,检查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质量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负责组织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违反财经纪律、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检查处理及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受理违反财税改革、法令、制度和打击报复举报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指导全市财政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下级财政部门执行财税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研究加强市级财政监督的各项措施、检查各科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的情况,协调内部拟订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财政监督的条款,参与财政内部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内干部的离任审计;监督检查局内各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政策及财政预算、分配资金等情况,对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机关党委、政工科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负责全局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黄编[2001]012号文件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及领导和职数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59名,工勤事业编制6名,计65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1正3副,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另核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政府采购办公室(中心)主任、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职数各1名(均为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26名(正科17名,副科9名)。

按规定配备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