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所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由各地根据需要量自行印制。
公布日期:2001-12-01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12-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所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由各地根据需要量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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