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蚌发[2002]2号), 设置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原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3.原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4.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3.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1.承担原中央部属、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2.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行政监督职能。

  (四)强化的职能

  1.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执法的职能;

  2.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社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的职能;

  3.综合管理劳动力市场,规范用工行为、职业介绍行为的职能。

  (五)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二、主要职责

  经过上述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基本标准;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劳动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劳动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编制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划和管理社会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工作。

  (四)贯彻国家和省制定的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和考核、发证工作;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竞赛,开展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性事件;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及女工、未成年工、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特殊群体就业指导、政策性安置和职工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劳动模范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措施;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负责监督实施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并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警预测信息。

  (八)综合管理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基金运营机构监督管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拟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保障事业统计、信息和发展预测报告。开展劳动保障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关系;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文档、保卫、保密等工作;负责汇集提供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贯彻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意见,开展综合性调研;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负责劳动保障领域政策法规与社会经济其他领域政策法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的执法监督、普法工作及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咨询工作。

  负责受理、协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审批、核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负责审批、核准企业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招用人员广告,企业集体合同;受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备案,受理劳动保障年审。

  (三)劳动保障监察科

  监督检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负责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专兼队伍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查处;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四)劳动争议仲裁科(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国家和省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政策;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和管理,组织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县、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五)劳动工资与基金监督科

  组织编制全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政策和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负责监督实施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制度;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研究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指导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负责调查、采集、分析和公布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及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负责协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统计分析及预、决算意见的审核;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的违纪违规案件;对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实施管理监督。

  (六)职业技能培训科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和政策;综合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培训、考核等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组织实施职业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定社会劳动力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七)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个人帐户确定和基金征缴、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为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研究拟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研究拟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负责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失业保险与就业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失业保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和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负责对全市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社区就业管理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全市各级就业经费筹集和管理的办法,并对就业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贯彻落实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负责政策性安置职工和调配工作;按照规定为本市劳动力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来蚌就业办理相关工作。

  (九)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蚌埠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具体规划意见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基金管理的政策、办法及配套措施;研究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和生育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负责职工工伤、职业病认定及其伤残等级鉴定工作;组织拟定职工因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研究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则;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保留事业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单列3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