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烟草专卖零售管理,依法组织烟草制品的零售工作,合理布局零售网点,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烟草专卖零售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必需的货架、柜台以及其他必要的仓储条件;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城乡烟草专卖所负责受理。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的资金证明;

  (二)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常住、暂住、寄住地点;

  (三)固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书或者租赁合同。综合性农贸市场、商贸市场内设立的零售点,应当提供摊位租赁合同;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要求:

  (一)城区主要干道和农村乡镇所在地,零售点布局同侧两店间距应在50米以上;其他街道和村镇集市,零售点布局同侧两店间距应在100米以上;

  (二)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规模在200户以上的,内设卷烟零售点不超过10个,规模在200户以下的,内设卷烟零售点不超过5个;

  (三)大中型综合型宾馆、饭店、商场和连锁超市,不受以上零售点布局限制;

  (四)城区车站、码头候车(船)室内的零售点布局比例控制在总摊位数的3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个摊位;

  (五)中小学校内不设立零售点;

  (六)不设卷烟专营、专卖零售点和卷烟零售流动摊点。

  五、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申请人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登记表,经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经营地点必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零售点布局要求。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及身份证件。

  变更烟草专卖零售个体许可证负责人的,应当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六、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或者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停业1年以上、不办理歇业手续的;

  (二)擅自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检手续的;

  (五)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的;

  (六)连续半年不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

  (七)一证多点经营的。

  七、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取消其烟草制品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假冒、走私、霉坏变质以及非法生产卷烟,一次查获数量在50条以上或者累计查获数量在100条以上的;

  (二)超越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涂改、变造或者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处罚三次以上的;

  (五)申办人利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阻挠、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七)因销售假冒卷烟、走私卷烟或者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