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农机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凡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因产品质量和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及地方投诉监督站投诉。

  第三条 受理投诉原则

  (一)依法受理、调解当事人的争议;

  (二)受理投诉、调解争议,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依法、合理、公正为基础,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为宗旨;

  (三)受理投诉、调解争议实行无偿服务;

  (四)受理投诉须有投诉者提供的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

  第四条 受理范围

  (一)农民个体、联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投诉;

  (二)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场职工的投诉;

  (三)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城市职工和其他人员的投诉;

  (四)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纠纷;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代表的投诉;

  3、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之外发生的质量纠纷。但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除外;

  4、被投诉方不明确或下落不明的;

  5、法院、仲裁机构、有机行政部门或地方消协组织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

  6、符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免责条款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五)对其他单位转来的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农机投诉站投诉的,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投诉人。

  第五条 受理投诉的方式与要求

  受理投诉方式包括口头投诉和书面投诉,需要调解或协助处理的案件,须出具书面投诉材料。书面投诉材料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被投诉者名称(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购买日期、购买地点,发生的质量问题,受到的损害和与被投诉者的交涉情况等;

  4、购机发票、“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投诉要求。

  第六条 投诉处理程序及工作方式

  (一)农机投诉站接到书面投诉材料后,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农机投诉站将有关投诉材料(复印件)转送被投诉者,要求其在十五天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农机投诉站和投诉者本人;

  (三)农机投诉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议的解决”一章中有关条款进行调解;

  1、争议双方要调查、调解、达成和解方案的,应形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农机投诉站负责监督执行;

  2、前期调解不成,但仍有和解可能,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农机投诉站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再次调解。现场调查的有关费用由投诉站与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3、调解中需做技术鉴定检测的,由争议双方约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到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4、争议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方案,农机投诉站可以终止调解。

  (四)如被投诉者逾期不予答复,农机投诉站则发“催办通知”。连续三次催办不予处理的,可公布有关投诉材料;

  (五)对于一些典型案例,或影响面较大、问题严重的投诉案例,可以通过媒介单位公开批评。凡公开批评的,必须真实客观,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并经过审批手续。公开批评前一般需要反馈给被批评者进行核实。

  第七条 搞好年度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将年度总结汇总到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

  第八条 本规则由中国消费者协会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2001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