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2〕12号)转发给你们,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先行冻结。全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下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2〕12号(略)
公布日期:2002-05-22施行日期:2002-05-2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府[2002]3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5-22
施行日期 2002-05-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2〕12号)转发给你们,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先行冻结。全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下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2〕1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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