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协调发展,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和人户一致”以及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治安管理,有利于方便群众的原则,打破城乡分割,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全面建立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户籍管理制度。

  二、实施范围

  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新华区、红旗区、郊区、北站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工区(以下简称市区)。

  三、准予落户的对象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可在上述范围内登记为城市非农业户口。

  (一)专业技术人员

  1、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高级职称者及留学回国人员,可无条件携家属落户。根据本人意愿,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一并迁入。无固定住所者,其户口可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有技术职称的人员,被市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商服务业所聘用的,即可落户。

  3、凡属国家统招的大、中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均可先落户后就业。

  4、驻新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允许毕业后保留新乡市户口。

  (二)经商务工人员

  1、在市区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的外地公民,有经营场所、有合法固定住所、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其注册资本金达一定规模均可根据本人意愿为其办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2、。在市区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外地公民,有合法固定住所,经营满一年以上、依法纳税的均可落户。根据本人自愿,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一并迁入。

  3、外地公民被市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商服务业聘用为管理人员且工作满一年以上者或被招聘为合同制工人(含雇佣员工)就业满两年以上者,可申请将其户口迁入。

  (三)城区农业户口人员

  1、现居住在市区内的农民均可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2、市区系农业户口的妇女与外地人员结婚后,未办婚迁户口,婚生子女因故不能随其落为农业户口的,可就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四)其它准予落户人员

  1、市区有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申请其配偶、子女、父母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户口均可迁入。

  2、在市区购买商品房的外地公民,可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四、待遇和义务

  (一)按规定批准在市区落户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同等权力和义务。

  (二)办理以上各类人员户口,只收工本费,不得收取“增容费”及其他类似费用。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县城户籍制度改革由各县(市)作出规定,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三)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