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

  为了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的总要求

  (一)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对矿区进行巡查,做到常抓不懈。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明电[2001]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一手抓整顿,一手抓规范,标本兼治,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调控、部门归口监督、企业自律管理的煤炭监管体系,形成"依法、安全、规范、有序"的煤炭生产经营机制。

  二、建立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政府总揽全局,部门协调指导"的原则,全方位落实责任。

  (一)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实行市、州政府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政府领导包乡(镇),乡(镇)政府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矿点的办法,形成纵向到底的工作责任制。

  (二)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2001]61号文件"八个不得"的政策要求,对按规定应予取缔关闭的各类小煤矿,地矿部门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和煤炭准销证,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公安部门不得批准供应火工产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铁路交通部门不准运输煤炭,税务部门不得提供票据,金融部门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形成横向到边的工作责任制。

  (三)建立检查验收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3号、48号、49号三个文件的要求,认真负责组织好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应由各级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督促整改"的原则,落实检查验收人员的责任。同时建立检查验收档案,对每个矿井的检查、验收,要有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检查验收人员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并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查上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盖章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省政府负责核发"四证"的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煤炭局,在接到各市(州)申报核发"四证"资料后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有关证照手续。

  (五)建立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组建专门的巡查执法队伍,实行不间断检查。各地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让群众参与监督。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煤矿安全治理整顿工作经省验收不合格的市、州、县(市、区),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省政府写出检查,并在10天内完成整改工作,重新申请验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2001]61号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今后凡发现存在非法煤矿的乡(镇)、县(市、区),有关市、州政府要责成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省政府令(148号)的规定,从严追究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事故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辖区内的各类煤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实行旬检、县(市、区)政府实行月检、市(州)政府实行季检制度,并要定期召开煤矿安全专题办公会议,切实帮助煤矿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国有煤矿企业一律实行日查旬检制度。各类煤矿企业要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查处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煤矿企业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对停产整顿矿井要严把检查验收关。

  煤矿发生死亡责任事故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要严格按国务院令(302号)和省政府令(148号)的要求,追究当地政府和部门领导责任。因非法办矿、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加重处罚。发生特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四、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规范煤炭生产秩序。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做到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四证"齐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煤炭资源的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破坏资源行为,维护正常的采矿秩序。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全省要在今明两年内关闭"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淘汰年产1万吨以下的矿井。

  (二)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煤炭经营必须严格实行煤炭准销准运证制度。凡非法生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矿井一律不得发放准销准运证。煤炭经营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凡为无准销准运证矿井的煤炭销售提供方便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坚决杜绝非法违法开采的煤炭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省经贸委要制定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实施办法。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全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必须明确一位专职领导具体负责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加大安全监管的力度。

  (二)要建立健全强制性煤矿安全投入机制。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7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开发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12号)及相关规定征收煤炭开发基金,乡镇煤矿企业按照《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煤办字[1995]第585号)及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提取维简费。开发基金用于煤炭建设性工程,维简费据实列支20%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三)依法建立煤矿全员安全技术培训制度。要按照《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对煤矿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特殊工种人员本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任职和上岗工作。

  (四)严格劳动用工管理。乡镇煤矿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应对乡镇煤矿用工依法进行监管。各煤矿企业都要依据《劳动法》和《煤炭法》的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

  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