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快小煤矿关闭工作进度

  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是关系到扭转我省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确保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尤其是关闭整顿小煤矿任务较重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县(市、区)长、乡(镇)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抽调得力人员,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68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1〕121号)的要求,迅速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工作。

  各地对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即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不全小煤矿、生产高硫高灰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以及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等“五个一律关闭”的煤矿,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今年11月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对应予关闭的小煤矿,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限期注销或吊销其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署发布公告。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按要求恢复植被或复垦。同时要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对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小煤矿,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监、国土资源、监察、公安、乡企等部门予以坚决打击,对业主在经济上要依法予以重罚;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严厉查处关闭整顿小煤矿中暴露出的腐败问题。对由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参股办矿,收受贿赂,公开或暗地包庇袒护,造成应关闭小煤矿迟迟未能关闭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二、加大煤矿的整改力度

  凡“五个一律关闭”之外的所有煤矿,均列入整顿的范围,其中小煤矿整顿的重点是:(1)矿井通风以及防瓦斯、防尘、防火(以下简称“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办法的通知》(黔煤安监办字〔2001〕55号)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2)包括煤矿矿长在内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专业知识,并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3)煤矿开采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达到环保标准;(4)煤炭资源。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炭资源的利用合理,矿业秩序良好。

  省属国有煤矿整顿的重点是:(1)“一通三防”设施及通风、瓦斯监测检测、瓦斯抽放等各项安全措施符合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及验收办法的通知》(黔煤安监一字〔2001〕68号)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2)彻底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落实。

  煤矿整顿验收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加快进度。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署要在督促小煤矿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黔府办发电〔2001〕121号文件的要求抓紧进行验收。做好验收工作,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要强化政府和验收人员的责任,实行验收责任追究制度;三要对生产能力大、基础好、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优先组织验收;四要对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导致事故发生和经两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五要认真落实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必须由验收人员及所在乡(镇)、县(市、区)及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负责人逐级审核签字,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重新核发“四证”后,方可恢复生产。全省煤矿整顿验收工作于2001年底前结束。

  三、规范开办程序,加强煤矿监管

  (一)严格并规范新建和技改扩能矿井的审批程序和标准。新开办煤矿必须布局合理,在系统、设施、回采率、环保、用工制度及意外伤害保险、开办资金、矿井规模、技术保障及构成等方面符合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开办。对已验收合格、具有一定规模和条件,需要进行技改扩能的小煤矿,各地要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和具体的扶持引导政策。关闭整顿小煤矿期间,暂不批准新建小煤矿项目。

  (二)严格“四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按照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四证”的审核发放权一律上收到省,其中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的审核发放;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三)把此次换证和发证工作同关闭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有关部门要对本通知下发前发放的证照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予以关闭的小煤矿所持有的各种证照,要在2001年11月底前全部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凡属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持有的证照,经验收合格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重新核发各种证照;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证照必须在年底前全部注销或吊销。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暂停审核发放新的“四证”。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进行认真的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大对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整顿力度

  各级经贸、监察、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煤炭部门及供电企业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对收购、承运无证非法煤矿的煤炭产品,无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经营煤炭产品,为无证非法煤矿提供电力、火工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对经营煤矿许用设备、器材和安全仪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

  五、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

  (一)煤矿用工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其从业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严禁业主与从业人员违法签订“生死合同”。煤矿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女工和未成年人从事井下作业。

  (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所组织的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矿长持有的(矿长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培训、考核、发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各矿务局(公司)和各地、州、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发证工作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煤矿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日常安全技术教育由各矿务局 (公司)和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六、确保小煤矿的安全投入

  煤矿维简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维简费集中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4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煤矿维简费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黔府企〔2001〕29号)的规定执行。同时,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必须定期接受煤炭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