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国有土地资 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整顿和规范我区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保护耕地,体现国有土地资产价值,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遏制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现象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的精神,进一步统一和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意义的认识;联系本地实际,认真分析本地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使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各级政府要认真对照国务院《通知》提出的具体要求,客观地分析和找出本地区在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上存在的问题,努力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供制度保证。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同时,各市、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城市规划实施步骤、要求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的需求,以及一级土地市场供求行情,科学编制各类用地的供地计划,按法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利用力度。凡有闲置土地的地方,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制订年度利用闲置土地计划,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优先考虑供应闲置土地。对于可利用闲置土地而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项 目以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包括有偿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

  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 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

  各地要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对 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应集中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征用或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今后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渠道。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

  (四)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以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建立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对土地的收回、收购、储备以及土地出让前的统一开发。为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对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从每年的土地出让净收入中划出10% 左右的资金,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专项资金,滚动发展。金融机构也应依法给予信贷支持。

  (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中,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出让方式提供,其中商品房建设用地一律实行 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需以协议方式出让 土地的,必须在出让合同签订前20个工作日公示,确认无竞争者后,方可协议出让,并将协议结果予以公布。今后,各地不得采取“修路(或其它工程)补地”等其他一切非法的方式出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协议、招标、拍卖,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有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会公开,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

  (六)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城乡地价体系,开展城镇基准地价评估和农用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可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出经费,专项用于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和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并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凡没有建立基准地价的市、县,应于2001年年底前建立基准地价;已建立基准地价尚未按规定更新的市、县,要在2002年上半年以前更新。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要尽快建立全区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区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该地块评估确定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各级政府可据此确定不同用途、不同土地等级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对市场交易中申报的土地转让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 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七)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

  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土地登记覆盖面,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所有土地交易行为,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都要依法进行登记。土地登记结果要接受社会公开查询,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单位和个人都可依照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土地权属、用途、面积、坐落、流转情况等登记资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

  (八)集体决策制度。

  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利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 内部会审制度,凡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 决策。

  (九)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内设的监察室和执法室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士地有形市场和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拍卖供地而不进行招标、拍卖,仍然搞暗箱操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是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要求,是确保土地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是引导土地交易双方依法交易的重要手段, 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有效途径。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即土地交易中心或所,明确其机构性质、工作职能, 落实交易场所、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协调好监察、行政、事业及中介机构等单位在土地市场运营和管理中的工作关系。

  各种土地交易都应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进行。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改变土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交易的土地交易, 必须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 (入股)、交换、赠与等交易行为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土地交易机构要实行挂牌公告方式交易,公开所有交易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欺行霸市和强行推销中介服务,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各地还要不断培育、完善地价评估机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交易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建立和健全土地中介服务体系,其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四、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整治清理工作要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清理工作。重点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等以及土地收益收缴使用等方面进行清理整治。专项整治清理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的要求进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落实。通过清理整顿,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市、县应抽调土地和监察、财政、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得力人员,组成专项整治清理工作班子,把这项工作做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督促和检查, 整治清理工作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并将全区整治清理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汇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