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土地资本运营机制,实现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皖政[2001]78号),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对建设用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市计划、建设、房产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集体土地,要按照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二、统一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

  凡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代表政府统一供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更不得以联营联建等形式变相非法转让土地。政府要对土地市场实行高度垄断,切实改变目前多头供地的状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和协议出让。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工业、仓储用地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对国有企业原用地,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分别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

  经济适用房、国家安居工程应避开繁华地段,在城市土地级别确定的三级以外区域建设。

  三、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其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

  四、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的存量土地;企业“退二进三”关停并转破产处置的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已闲置二年以上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荒芜和无主的土地;旧城区改造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等,由政府依法通过规划控制、征用、收购、收回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拟流转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需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一律由政府收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五、清理和处置好土地管理方面的遗留问题

  本决定实施以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闲置不到两年且属招标、拍卖范围的,可保留原开发项目,但必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列入当年开发计划。

  本决定实施以前,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内尚未开发建设的经营性用地,属招标、拍卖范围的,可保留开发项目,但须列入当年开发计划。

  本决定实施以前,已取得计委、建委项目批准文件,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原开发项目原则上取消。

  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对已发生转让,转让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人应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利用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按年缴纳租金。

  六、规范国有土地资本运营运作程序

  市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抓紧做好市区详细规划,要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及时提供具体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

  对属于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范围的土地,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统一实施前期开发,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和开工建设手续。

  对属政府储备范围的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需要拆迁的,按照政府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拟定拆迁安置方案→选定拆迁实施单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进行拆迁安置。

  通过划拨和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持计划部门项目批准文件(不需批准的建设项目除外)和建设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供地手续后,建设单位方可申办开工建设的有关手续。

  七、加强对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国有土地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本市国有土地资本运营的政策措施,部署、协调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及供地计划的编报,协调落实各部门在供地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组建依托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市土地发展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具体承办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收购、土地开发整理、征用、储备以及出让、划拨等具体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搞好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工作。

  八、强化国有土地资本运营的管理措施

  为保证本决定的有效贯彻实施,市政府将制定《宿州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等有关配套措施。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依法定期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确定。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可从土地收益中划出20%,并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基金,专款用于土地的收购储备,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列出的土地开发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土地净收益,及时结算并拨付国土资源部门,以保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需要。

  本决定实施之后,任何土地使用者都必须按照本决定及与之相配套的文件规定使用国有土地,严禁非法转让土地。凡非法转让划拨土地的,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收回土地使用权。

  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土地发展中心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所发文件,如有与本决定相悖之处,以本决定为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地的实施措施。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