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蚌埠市人民政府,天长市、来安县、五河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巩固已取得的改革成果,稳定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2年起,在天长市、来安县和五河县进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试点。现将《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抓紧成立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按照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意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将政策交给农民群众,真正做到家喻户晓。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滁州市、蚌埠市政府要密切关注试点县(市)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向省政府报告。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为在全省推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积累经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有利于稳定农民收入、保护农民收益,有利于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原则出发,调整国家对粮食补贴的方式,将原通过流通环节对农民的间接补贴,改为直接对农民进行补贴,并放开搞活粮食流通,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主要内容

  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两放开,一调整”。“两放开”,就是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一调整”就是将国家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间接给农民的补贴转为直接补贴。具体内容是:在试点地区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取消在流通环节对新收购粮食的补贴,将国家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对农民的间接补贴,改为通过一定的方式把市场价低于保护价的价差直接补给农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在征收农业税时以抵交农业税款的方式兑现。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公平进入市场,实行随行就市,按市场价收购农民余粮,实现粮食购销市场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同时,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并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老挂账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操作办法

  (一)确定试点县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总量。以近四年试点县(含县级市,下同)保护价粮食平均收购量为基础,确定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总量。

  (二)确定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

  试点县可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定一种:一是以计税农田面积(即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对农民分配享受补贴商品粮数量的依据。具体做法是:以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总量除以计税农田面积,计算出平均每亩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并作为固定常数,一定三年不变。对农户按其计税田亩数乘以每亩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得出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总量。

  二是以计税粮食常产作为对农民分配享受补贴商品粮数量的依据。具体做法是:以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总量除以计税粮食常产,计算出综合平均比例,作为核定每户农民享受补贴商品粮数量的固定系数,一定三年不变。对农户按其计税粮食常产乘以享受补贴商品粮系数,得出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

  落实到农户的平均每亩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或享受补贴商品粮的固定系数,是以县为单位计算,还是以乡镇为单位计算,由试点县本着合理、公平的原则自行研究决定。

  (三)核定差价补贴标准。保护价减去市场价,即为补贴差价。市场价按照物价部门和农调队对试点县市场粮食收购价格统计调查的数据,采取一定的方式计算确定。保护价,即为全省统一公布的保护价。为避免每年频繁计算和调整补贴标准,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今年确定的差价补贴标准一定三年不变。

  (四)确定每户农民补贴数额。各试点县根据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每个农户享受补贴商品粮数量以及差价补贴标准,确定每个农户应得的补贴数额,并以适当方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农民补贴兑现时间和办法。对农民发放粮食补贴专用凭证,在征收农业税时,按粮食补贴数额抵交农业税税金。如补贴数额超过农业税税金数额,农民可持农业税税票和粮食补贴专用凭证到乡(镇)财税所兑取差额部分的现金。对补贴农民的粮食风险基金,要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兑现。因粮食补贴抵交农业税款而减少的财政收入,用粮食风险基金予以弥补。

  四、有关配套政策

  (一)放开粮食购销市场。

  试点县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随行就市经营粮食,不再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但要积极做好粮食购销工作,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同时,允许和鼓励其它具备资质的粮食经营者,到试点地区收购粮食,放开和搞活粮食市场。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继续给予粮食风险基金补贴。

  各试点县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按保护价收购的库存粮食进行清仓查库、审计核实,锁定数量。对审计核实后的“老库存”要制定销售处理计划,在一至两年的时间内销售处理完。对这部分粮食的库存和销售补贴仍比照非试点地区的办法,享受粮食风险基金补贴。

  (三)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供应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积极向试点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放收购贷款,支持其随行就市收购粮食,促进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努力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后,农民可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自行调整生产结构,但不允许违反政策将基本农田改为非农用地,以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各试点县要认真制定并严格实行保护基本农田的必要措施。

  (五)直接补贴的资金来源。试点县对农民补贴资金来源仍为其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在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期间,试点县既要支付“老库存”的储存和销售补贴,又要对农民进行补贴,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可能出现缺口,省财政可在一定时期内,对缺口较大的试点县给予一定数额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

  各试点县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分阶段工作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