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成为调节和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农业税及其附加成为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的核实登记工作

  对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税纳税人,征收机关要对纳税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等农业税基本要素进行核实登记,并将登记内容和纳税人的依率计征税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评议监督。群众没有异议的,分户填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征收机关有权确定其依率计征的农业税额。

  纳税人计税土地发生变化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征收机关核实,进行变更登记。凡计税面积增加或减少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相应调整其依率计征的农业税额。

  二、合理确定农业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全年应纳农业税额一次确定,夏季一次征收或分夏、秋两季征收,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夏季征收时间为6月1日至8月31日,秋季征收时间为10月1日至11月30日。农业税的纳税期限,自统一规定的税款开始征收之日算起,每一季最短不得少于45天。具体征收比例和纳税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征收机关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三、及时发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

  征收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起始日的15日前向纳税人送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计税面积、当年应纳农业税款、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纳税人要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按时缴纳税款。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征收机关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

  四、切实方便群众纳税

  农业税及附加按亩以货币计税,原则上征收代金。征收方式实行“定点、定时、定额”集中征收、分户开票的办法。定点:一是驻库(粮库、粮站)征收,二是在征收机关或征收机关所在地设立纳税厅常年征收,三是在村组设立流动或固定征收点征收。定时:在纳税期限内,征收机关对村组农户排时序征收。定额:按纳税通知书确定的税额足额征收。

  五、落实征纳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依法征税是征收机关的职责,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发放催缴通知,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对不缴、少缴或抗缴农业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征收机关应当依法追缴。

  六、加强对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税部门不仅是农业税征收机关,而且是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税款核定、纳税期限确定、减免税、税票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必须由征收机关行使。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农业税税款收缴手续,但村民委员会不能代行农业税执法权。乡镇政府要支持、督促征收机关依法做好农业税征收管理的基础工作和税款收缴工作。乡镇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征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农村税费改革需要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粮食部门要优先接收农业税实物,及时结算价款,不得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金融部门要保证粮食收购资金落实到位,及时将税款划解入库,保证农业税征收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