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省在湄潭县、铜仁市、贵定县开展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农村税费改革,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对于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解决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面临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特通告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统筹安排,抓好改革的综合配套措施。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取消乡统筹费。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三)取消屠宰税。

  (四)逐步取消原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不超过改革前的四分之三,2003年不超过改革前的二分之一,2004年不超过改革前的四分之一,2005年起全部取消。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两工”取消后,村内兴办水利、修路架桥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按照“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全省实行统一的7%农业税税率及20%附加比例。农业税计税价格全省统一为每公斤(中等稻谷)1.04元,一定三年不变。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适当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另行公布),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全省统一为8%.(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人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烤烟农业特产税附加,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及管理)。以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农业税收征收机构负责征收,乡级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严格实行上限控制。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确定筹资标准,由村委会收取,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四、改革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征收改革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统一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也可以由粮食等部门在收购、结算时代扣代缴,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完税凭证。对农民应承担的税收和附加,通过纳税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农户。

  五、农业税收纳税义务的履行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农民群众要发扬优良传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收和附加。

  六、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一)进一步清理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坚决取消涉及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按照实事求是和“规模、效益”的原则,调整农村教育布局,优化教师队伍。

  (三)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

  (四)完善县、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镇)、村之间的分配关系。

  (五)积极发展乡(镇)及村级集体经济,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六)规范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

  (七)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八)原在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包括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优抚费、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等,改革后由乡(镇)财政按原渠道开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