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适度撤并乡镇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适度撤并乡镇,以利于精简机构和人员,减轻农民负担,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适度撤并乡镇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适度撤并乡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适度撤并乡镇的重要意义

我省现有乡镇1555个,平均每个乡镇辖区面积约25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约2.6万。现行的乡镇行政区划,大都是在原来的人民公社、县辖区的基础上设置的。从整体上看,这种格局基本符合我省山区面积广大、人口密度较小的实际,对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部分乡镇的规模和布局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存在一些需认真解决的问题:一是很多县城镇规模较小,中心城镇的功能难以发挥;二是布局不合理,部分县城地处两个或多个乡镇区域,有的县城镇被郊区同一乡镇多面包围,影响县城的规划和发展,也给行政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三是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设置较密集,规模较小,难以形成次中心城镇和聚集规模效益。适度撤并这些乡镇,扩大乡镇规模,合理调整乡镇布局,对于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见:一是有利于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形成规模生产和规模效益,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二是有利于形成城镇化发展所需要的物资流、人才流、技术流,优化小城镇体系结构,促进小城镇建设;三是有利于消除县城镇与周边乡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诸多不便,加强对城郊结合部流动人口、城镇环境卫生和其他行政事务的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乡镇功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四是有利于精简机构,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和财政开支,减轻农民负担。

二、适度撤并乡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撤并乡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合理调整乡镇的规模和布局,减少乡镇总量,扩大乡镇区域,提高乡镇质量,使乡镇行政区划更趋科学、合理,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强化和完善乡镇功能,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省撤并乡镇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根本目的出发,按照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有利于农村区域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小城镇建设和强行行政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进行规划和调整。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区分县城镇、坝区乡镇、山区乡镇的不同情况,以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的县城镇、周边乡镇以及坝区乡镇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撤并工作,防止“一刀切”、“一阵风”。

(三)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地名管理、民族区域自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财务、干部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报批程序,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四)积极稳妥,确保稳定。既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又要深入细致,慎重稳妥,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每一环节的具体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防止因工作简单粗糙而引发或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三、适度撤并乡镇的范围和重点

撤并乡镇的重点主要是以下三类:一是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建城区和规划区所涉及的乡镇;二是交通便利,面积较小,人口较少,乡镇行政区划设置相距较近的乡镇;三是已列入当地设市规划,县政府驻地规模较小的乡镇。撤并后的县政府所在镇辖区面积一般要在10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一般要在5万人以上,已列入当地设市规划、有可能撤县设市的县政府驻地镇的规模可以更大些,以利于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为撤县设市创造条件。山区乡镇除当地干部群众强烈要求撤并的以外,原则上不进行撤并。

四、适度撤并乡镇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撤并乡镇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到干部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坚持撤并乡镇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要将撤并乡镇与小城镇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合理规划行政区域,健全和完善乡镇功能,使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尤其是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并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

(二)坚持撤并乡镇与乡改镇相结合。要把位于同一经济和自然区域,且面积不大、人口较少、功能较弱、建设资金不足的相邻乡镇进行合并,以便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进行经济建设和集镇建设,推动区域经济上规模、上水平,逐步发展成建制镇,提高建制镇的质量,为发展小城镇打好基础,创造条件。

(三)坚持撤并乡镇与乡镇机构改革相结合。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科学设置乡镇内设机构,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履行行政职能的条管单位要随乡镇合并而合并,医院、学校、邮电、金融等服务性单位及公安派出所,需要保留的可以保留;乡镇领导干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统一调配;一般干部先整体合并,然后结合乡镇机构改革统筹分流;乡镇自聘的临时编外人员要一律清退。

(四)成建制撤并。一般应以乡镇为单位成建制撤并,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安定。个别确实不能成建制撤并又必须进行区划调整的,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做好明确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等相关工作,不留尾巴。

(五)妥善处理被撤乡镇政府驻地管理问题。要处理好合并后乡镇政府驻地和被撤乡镇政府驻地建设的关系,小城镇基础建设应以新驻地为重点,同时要把被撤乡镇政府驻地的建设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继续完善其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被撤乡镇政府驻地的功能和作用。撤并乡镇工作还应与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规划和利用工作,加快乡镇发展。

(六)严格纪律,搞好清产核资和财务移交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要严格各项纪律,特别是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政纪律,加强监督;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撤并乡镇的财物和各种资料进行清查,理清帐目和债权债务关系,搞好固定资产存量,实行统一审计、统一并帐、统一管理,财务审计和封帐要在实施撤并前进行;涉及的经济合同、股份、债权债务等要整体划转新设立的乡镇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防止私分、贪污、侵占国家财产行为和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突击花钱的现象发生,对违法违纪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适度撤并乡镇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撤并乡镇工作可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拟调整撤并乡镇的地(州、市)、县(市、区)要进行调查研究,搞清本地乡镇的基本情况和撤并乡镇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做到情况明晰、底数清楚,为做好撤并乡镇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二)制订方案,逐级上报。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建设、行政管理、历史沿革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意愿等因素,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包括撤并乡镇后的乡镇名称和政府驻地等内容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方案,由县级政府履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报批手续,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民族乡的镇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法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领导班子组建、财产清查、工作交接、人员安置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撤并乡镇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撤并乡镇工作一般应于乡镇机构改革前启动,尽可能结合乡镇机构改革配套进行。

适度撤并乡镇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地、县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并分工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各州、市政府和地区行署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紧密配合;省级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分别把关,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