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市直纪工委指示精神,现将重新修定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办公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办公厅各级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与思想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目标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严格执纪,违纪必究,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风廉政职责要明确,要责任到人。

第五条 办公厅系统各单位都要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与本单位相应的主要目标及责任,明确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办公厅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办公厅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各自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办公厅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处室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计划、目标和保证措施,并及时安排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特别是完善和落实财务审批制度、招待费、会议费实施单列制度、审计监督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党风廉政法规,有计划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同时,要大力宣传廉洁勤政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弘扬正气,对反面典型及时公开曝光,起到鞭挞腐败的警示作用。

(四)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督促指导领导干部搞好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对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加强督导检查,要通过督导和召开生活会等措施,及时解决和纠正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选拔、调动和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干部提拔、调动、任免过程中,必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反映有违纪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审查,而尚未查清者,暂不得提拔或改任。

(六)严格要求自己,率先垂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党政纪条规,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七)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按要求认真负责的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提醒、早教育,防止不廉洁问题发生。

第八条 办公厅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具体领导责任:

(一)分管副职和主管成员要协助正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同时,对所负责行业及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要亲自过问,具体指导,督促抓好落实。

(二)亲自参加分管单位、处室的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带头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政纪条规,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加大约束力,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四)积极参加本单位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纠正和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办公厅党组负责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结合对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一并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条 各单位、各处室在半年和年终总结考核中,都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总结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办公厅各处室、所属各单位每年1月底前,要向办公厅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呈专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专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制度情况,突出是领导班子正职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

(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情况,有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等。

(四)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情况。

(五)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以及警示教育情况。

(七)重视、支持纪检监察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建立实施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进行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三条 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时,认真对照本规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和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材料,以及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情况和述职报告涉及有关内容的材料、责任追究结果等,要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除参与考核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考核外,必要时牵头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专项考核。

(二)对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进行督促、纠正。属于同级领导班子问题的,除提出纠正建议外,必要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属于下级领导班子和正职问题的,要求该领导班子正职说明情况并限期纠正;属于下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问题的,责成领导班子正职找本人谈话,限期报告纠正情况。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或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二)对于群众反映的管辖范围内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组织查处,或组织查处不力,致使问题蔓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辞职或对其免职;因工作失职和不负责任引发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对因管理、教育不力,所管辖的党员干部违法施政、横行霸道、欺压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人员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九)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失察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给予主管领导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之规定,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事项,追究个人责任。

(二)对领导者直接主管的工作而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办公厅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厅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