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连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科学合理地配置好毕业生人才资源,对实施科教兴滇战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改革方向。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各地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改革的社会环境,为毕业生就业开辟更广阔的道路。

二、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教育、人事、计划、劳动保障、公安、财政、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毕业生就业管理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通力合作,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毕业生充分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和毕业生就业登记、分析、反馈制度,积极拓宽就业门路,千方百计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三、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制定具体办法,积极落实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和各地已经出台的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改善毕业生就业结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机关接收专业性较强的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免笔试考试办法,办理录用手续。对超编单位接收急需专业的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所需进人编制、人员指标、工资总额可采取先进后出、逐步冲销的办法解决。

从经济较发达地区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的毕业生,户口可以随迁,也可以落回生源地;工作3年后,要求调回并有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随时为其办理调回手续。

政府和学校组织劳务输出和到乡镇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身份与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一样,可以报考公务员;联系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各级政府部门招收录用公务员,要对未就业的往届生一视同仁。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补充空缺岗位时,应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优先吸收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录用为公务员的毕业生要到基层锻炼一至二年。各用人单位除特殊岗位外,应对男女生一视同仁。各地应继续积极稳妥地辞退代课教师和临时用工人员,吸纳素质较高的毕业生。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互沟通的机制,改革专科升本科的办法,适当扩大专升本的比例。各地要根据当地就业市场的需要,按照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对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毕业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大中专学校要加大调整人才培养结构的力度,提高教学质量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要从新生入学就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指导教育,并将其纳入必修课程,保证必要的课时或学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要进一步发挥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经费和设备投入,增强激励机制。继续在媒体上分校分专业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要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五、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大型招聘活动与日常招聘活动相结合,校内招聘活动与校外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招聘活动相结合,上下沟通,左右联系,资源共享,整体联动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服务体系。今年,各高校都应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作为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积极开展全方位的指导、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各地、州、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规范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对回到生源地后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包括户口、档案暂未迁回生源地的未就业的毕业生,当地政府必须建立花名册,适时组织召开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继续做好毕业生就业的推荐与服务工作。要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就业政策、办事程序、管理办法和需求信息公开,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

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并轨后列入普通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统一列入我省毕业生就业方案。高校毕业生、省外及省属的中专毕业生到中央在滇单位、省属单位以及跨地、州、市就业的地属中专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就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地州市属中专在当地就业的毕业生,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就业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二)我省所属普通高校、省属中专离校前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地属中专毕业生到中央在滇单位、省属单位以及跨地、州、市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地州市属中专学校毕业生在本地、州、市范围内就业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上述职责范围由相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到相关地区进行择业登记。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中央在滇单位和省属单位就业的,持培养学校所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用人单位报到;回地、州、市就业的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所属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或择业登记的相关手续。

(三)取消限制,简化手续,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取消对毕业生出省就业的审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三年内可以继续自主择业。落实到生源地所辖就业单位的,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在外地、州、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经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由接收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抄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备案即可;落实到省外单位、中央在滇单位以及省属单位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已落实单位报到上班的毕业生,要求调动,按照单位性质,分别由人事、劳动等部门负责办理调动手续。

(四)定向生、委培生以及与单位签有协议的保送生,原则上回定向、委培、保送的地区或单位就业。原定向、委培单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执行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考试不合格和经原定向、委培、保送地区或单位同意解除定向、委培、保送协议(合同)的定向、委培、保送毕业生,在按云价费发〔1999〕201号文的规定交回教育培养费后,允许自主择业。从经济较发达地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可免交教育培养费。

(五)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档案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在校户口、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毕业生就业原有关规定凡与本工作意见相冲突的,以本工作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