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农村信用社是以农民、农业、农村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为支持和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使其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要性

  1、农村信用社与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密切。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更加稳健发展。在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中,多元化的农村市场不断发展,农村信用社与“三农”的相互依存度越来越大,与地方经济的关联度越来越紧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已不单纯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而是事关“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问题。

  2、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利于化解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从稳定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的重要性,而化解风险最有效的办法是发展农村信用社,因此,要大力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努力提高农村信用社化解风险的能力。

  3、把农村信用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工作,把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列入当地的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并与其它经济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将完成目标情况列入县、乡(镇)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以不断推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政策,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扶持力度

  (一)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到农村信用社存款,不断增强信用社资金实力。

  4、各地农村信用社或信用联社可以代理乡(镇)金库业务。乡(镇)政府及设在乡(镇)的行政单位的基本帐户应设在当地农村信用社。

  5、各级各部门对乡(镇)农、林、水等部门所拨付的资金,应转入其在农村信用联社或信用社开立的帐户,乡(镇)收取和代收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由农村信用社或信用联社代理。

  6、在设有农村农信社网点的地方,烟草部门在收购期间支付农民收购款项,应尽量考虑委托信用社予以代付。

  (二)坚持抵押物评估自愿、依法登记的原则,解决农村信用社难贷款、农户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7、登记部门及其他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其抵押物可以不必评估,以双方认可的价值,依《担保法》直接进行登记(除有关法规明文规定的以外,不要求办理保险);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双方或有一方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登记部门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有效评估报告,一律予以认可,不得强行指定评估机构或要求重新评估。

  8、当抵押合同无法履行或发生纠纷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时,有关部门对有效的登记和评估应予以认可,并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拍卖等手续,不得以不在某评估机构评估为由设置障碍。

  9、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抵押合同随相应的贷款合同执行完毕而自行终止。

  10、凡抵押物登记手续齐备,登记部门应在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登记,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抵押权人在抵押人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注销登记前,抵押仍然有效,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人重新办理登记。有关登记部门要在办理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登记情况通报给有关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

  (三)给予相关税费优惠,减轻农村信用社税费负担。

  11、凡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过程中涉及的房地产及其它抵押物的评估登记等费用,各有关部门应给予信用社的借款人缴费从低优惠。

  12、农村信用社在接受抵押房地产、处置拍卖抵押房地产过户时,所产生的手续费和房产、土地评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13、农村信用社在处置抵债房地产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税收及附加,纳税确有困难的,各级税务、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缓缴手续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14、农村信用社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对手续齐全的,工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对新设立的农村信用社办理登记注册或增加注册资金变更登记,登记费数额较大的,可申请部分缓交。

  三、加强领导,落实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工作

  15、成立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行长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土地局、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建委、农金体改办等作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负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指导,督促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牵头组织完善有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16、各级司法机关要继续从法律上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对农村信用社起诉的贷款纠纷案件,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快审、快结并加大执行力度。司法部门要紧密协作,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和金融欺诈等不法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

  17、各级人民银行要为农村信用社在开户、结算、现金供应等方面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增加支农再贷款,指导好农村信用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

  18、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办公室要帮助指导农村信用社建立和完善“利益关联、联系客户、用人、服务、支持”五个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管理,搞好经营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合作制规范。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