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来投资的界定

  1.本市以外的投资者(包括境内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其资金、设备和其它资本投入我市的统称为外来投资。

  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所制定的特殊政策。

  二、优惠外来投资者

  2.在市级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的,按该企业入园后三年内地方所得税收额和工艺要求及标准,免费为企业提供相应的生产用地;筹建企业过程中免收一切规费;企业投产后免交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

  3.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可以按用地最低成本价出让或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4.投资购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费的,其购买费可减让30%。

  5.投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承包经营的,除依合同获取规定的收益外,自合同履行起2年内还可从企业新增税后利润中分成50%。

  6.投资兴办开发性农业生产和产品加工项目,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方便外来投资者

  7.实行项目申办代理制。投资工业园区内的项目由园区代为办理,其他项目由外经贸局代为办理。从收到申办投资企业所需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

  8.实行报批服务一站制。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厅,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制”服务,所有审批、收费、年检、咨询等均在服务厅内进行。

  9.实行跟踪协调负责制。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定人员、定项目、定责任的跟踪协调负责制,并建立对项目责任领导的奖惩机制。

  四、鼓励外来投资者

  10.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入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政府赠送住房一套或轿车一辆。

  11.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可为本人、配偶、子女或2——3名亲友办理城镇户籍手续。其中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可为其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城镇户籍手续。

  12.固定咨产投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就学享受义务教育保障。

  五、保护外来投资者

  13.尊重外商的工作与生活习惯。对外商居住和活动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由市公安局“外商投资企业保卫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实行“初次免罚制”;查封外来投资企业或个人财产,须通报外经贸部门。

  14.对园区及园外的外来投资企业,行政执法按属地和授权管理的原则,坚决杜绝多头交叉、重复执法现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违者将予以严肃查处。

  15.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检查许可制度。不经市外经贸工作领导小组许可,不得随意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16.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外来投资企业可以坚决拒绝,并可随时向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举报。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本规定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