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1年3月24日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全区殡葬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禁止乱埋乱葬,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推动殡葬改革,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移风易俗,保护土地资源和生存环境,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2001]66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目前乱埋乱葬特别是在公路、铁路两侧、在城市规划区内乱埋乱葬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骨灰可以安置在骨灰堂或者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材或者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不管是农业人口还是非农业人口,以及邻近城市规划区乡镇的非农业人口,今后凡在火化区内死亡的,尸体火化后的骨灰,都必须安葬在骨灰堂或公墓。城市规划区邻近乡镇和规划区以外其它乡镇的农业人口的骨灰可以安葬在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规定的边远荒山瘠地。

  提倡和鼓励采取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

  暂时不愿安葬的,可以将骨灰保管在殡仪馆的骨灰楼。

  公墓应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

  二、凡要把骨灰拿出殡仪馆进行安葬的,应凭公墓证明或者村委会的证明领出。

  三、农村公益性墓地禁止向本村以外的人员出租、转让墓地或者墓穴使用权,不得炒买炒卖。

  四、农村现在没有公益性墓地的,应该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建设好公益性墓地。

  各县(市)区没有殡仪馆和公墓的,应按(桂政办[2001]66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建设殡仪馆和公墓,以保证殡葬法规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