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蚌埠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蚌埠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蚌埠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市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蚌发[2002]2号), 设置蚌埠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蚌埠市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下同)。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是主管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 监督检查全市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2、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协调民族关系,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少数民族各项权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饮食和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殡葬的监督、检查;

  3、参与全市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制订,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指导、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4、掌握、管理全市民族成份的认定、恢复、变更工作;

  5、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6、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务;

  7、协助有关部门抵制、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打击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8、指导各县区民族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 组织培训全市民族工作部门干部;

  9、承办省民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2、了解国内外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掌握全市各种宗教的情况和动态,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3、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 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指导宗教团体搞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管理;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4、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和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5、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往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6、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7、指导各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 指导和协助各县区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统一协调有较大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8、对政府拨给的寺观教堂维修费提出分配意见, 并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9、承办省宗教事务局、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两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民族事务科)

  协助委(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关系;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民族宗教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检查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违法违纪及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事件;起草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信息、档案、保密、人事、工资、出国政审、保卫、老干部、接待、信访及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市少数民族改革开放及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参与制订民族乡、村的发展规划,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参与指导民族乡、村的科技工作,参与组织对民族乡、村及民族居民委员会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负责进行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饮食和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殡葬工作;办理有关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分配和管理少数民族生产发展资金。

  (二)宗教事务科

  承办全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负责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切实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负责全市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促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帮助和支持宗教团体结合各教特点,加强思想、组织、制度方面的建设。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同党和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指导宗教团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渗透;负责全市宗教事务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办理宗教对外交往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处理外事工作中涉及宗教方面的事宜;申报寺观教堂维修项目、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 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 2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1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