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益阳中心城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1]15号)精神,现就处理益阳中心城区土地市场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新增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0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已由业主单位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进入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需出让的土地,原则上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自2001年1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分批报批后进入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项目,实行行政划拨供地;其他项目用地,由市地产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交易,其中,高新技术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用地,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

    二、对闲置土地的处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规定了动工开发期限,从其规定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时间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土地,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1、开发建设资金已经到位的,限2002年5月1日前动工建设;

    2、依法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实际投入成本等额予以补偿;

    3、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五)占用耕地的行政划拨用地闲置一年以上的,依法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行政划拨用地闲置满两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实际投入成本等额予以补偿。

    (六)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拒不交还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七)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实行储备。

    三、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处理

    (八)非房产管理部门利用市直管公房用地或国有行政划拨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而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必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补办用地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市房产管理部门利用市直管公房用地进行了房地产开发而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必须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补办合法用地手续;逾期不办者,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同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九)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的,或集体土地以其他形式非法入市的,限2001年12月31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补办土地征用、出让等手续,补交土地征用的有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依法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者,依法从重处罚。

    (十)销售商品房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于2002年6月30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按售房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依法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逾期不办理者,依法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旧城改造用地的处理

    (十一)属市人民政府已经明确的旧城改造项目,尚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限2001年12月31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补办用地手续。逾期不办者,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企业用地的处理

    六、对以地抵资土地的处理

    (十三)对以地抵资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投资商提供的道路、广场、工程建设成本审计结论和工程建设合同最后确定的地价和位置,核定抵资土地面积。超过核定面积部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交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

    (十四)投资商用地手续完善的,到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核定用地面积后,仍按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的,不得进行转让。

    投资商已领取土地使用证而一直没有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由投资商向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申请储备。

    (十五)已与投资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且建设项目已经动工,但用地手续不完善,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必须于2002年3月31日以前结清项目,由招商单位持工程建设成本审计结论到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划地面积,并按所签合同规定办妥用地手续。逾期不办者,停止办理用地手续。

    (十六)拟用于以地抵资但尚无招商对象的土地,招商单位应于2001年12月10日前将征用土地的所有资料移交给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并协助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完善用地有关手续,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对土地实行储备。

    (十七)对于道路挤占和单位重复划地,由招商单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会同投资商、用地单位提出具体调整用地方案,并按调整后的方案完善用地报批资料,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七、对其他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处理

    (十八)原已办理了行政划拨用地手续,用地单位和土地用途未发生变化的,仍保留行政划拨性质;其多余且一时无力开发建设的土地,须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统一储备,不得自行招商或联合开发。对划拨用地单位已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划拨供地目录或用途已发生变化的土地,限2001年12月31日前报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处理后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逾期不办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十九)各项重点工程拆迁补偿用地(含拆迁安置用地),必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手续的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于 2002年3月31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的,按非法占地论处。

    八、对其他违法用地的处理

    (二十)单位非法占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必须依法拆除非法占地的建(构)筑物;未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依法没收非法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地单位在2001年12月31日前接受处罚,并依法办理有关土地的用地手续的,可按重置价格的30%购回没收的建(构)筑物产权;逾期不接受处罚和办理用地手续的,依法从重处罚,并须在依法办理有关土地的用地手续后,方可按重置价格的50%购回没收的建(构)筑物产权,同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单位非法转让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限2001年12月31日前接受处罚,并依法补办用地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逾期不办者,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一)城镇居民非法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必须依法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构)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依法没收非法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地者在2001年12月31日前接受处罚,并依法办理有关土地的用地手续的,可按重置价格的30%购回没收的建(构)筑物产权,逾期不接受处罚和办理用地手续的,依法从重处罚,并须在依法办理有关土地用地手续后方可按重置价格50%购回没收的建(构)筑物产权。

    城镇居民非法转让土地的,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限2001年12月31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接受处罚,并依法补办土地转让手续;逾期不办者,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二)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按《益阳市中心城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处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构)筑物,必须依法拆除。

    (二十三)村民超过批准面积建房,其超面积部分严重违反城市规划要求的,必须依法拆除;未严重违反城市规划要求的,依法没收所超面积上的建(构)筑物。超面积建房村民在2001年12月31日前接受处罚,并补办所超面积的用地手续,可按重置价格的30%购回没收的建(构)筑物产权;逾期不接受处罚和补办超面积用地手续的,必须在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按重置价格的50%购回没收的建(构)筑物产权。

    (二十四)出让土地未经批准改变原批准用途或容积率的,必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逾期不办者,处以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后,单位和个人拒不按规定时间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仍继续违法用地的,视为新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从严查处。

    九、其他

    (二十六)本通知所称益阳中心城区是指益阳中心城区建成区。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以前出台的文件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八)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