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 ),内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现将该文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四日
公布日期:2002-05-1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40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5-1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 ),内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现将该文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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