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惠府纪〔2001〕28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审批项目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审批过程中,涉及有关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进入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收费的,按附表(一)标准执行。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审批过程中涉及财政和税务部门收取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表(二)标准执行,但收费不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由市财政局在年度结算时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核准拨给相关部门。

  三、原在收费大厅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收费大厅迁至江北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后,不再进入收费大厅收取,由市残联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本通知,从2001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表一: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审批缴费项目及标准

  ┌─┬───────┬────┬─────┬──┬─────────────┐
  │收│       │    │     │批准│             │
  │费│ 收费项目  │ 计算  │收费标准 │机关│   备注        │
  │部│       │ 单位  │(元)   │及文│             │
  │门│       │    │     │号 │             │
  ├─┼───────┼────┼─────┼──┼─────────────┤
  │ │(1)开业注册登│    │     │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
  │ │记      │    │     │  │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
  │ │       │    │     │  │格[1999]1707号)的规定已下│
  │ │       │    │     │  │调20%。          │
  │ ├───────┼────┼─────┤国家├─────────────┤
  │ │注册资本总额在│注册资本│0.8‰   │物价│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
  │工│1000万元(含100│总额  │     │局、│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
  │商│0万元)以下的 │    │     │财政│资企业(下同)。     │
  │行├───────┼────┼─────┤部 ├─────────────┤
  │政│注册资本总额超│超过部分│0.4‰   │1992│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
  │管│过1000万元(不│    │     │价 │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
  │理│含1000万元)的│    │     │费字│取。开业登记费最低收费50元│
  │局│       │    │     │414 │。            │
  │ ├───────┼────┼─────┤号 ├─────────────┤
  │ │外商投资企业的│户   │300    │  │收费标准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 │分支机构和办事│    │     │  │登记费标准执行(含三来一补│
  │ │机构     │    │     │  │企业登记)。       │
  │ ├───────┼────┼─────┤  │             │
  │ │外国(地区)企业│户  │600    │  │             │
  │ │在华设立常驻代│    │     │  │             │
  │ │表机构    │    │     │  │             │
  │ ├───────┼────┼─────┤  ├─────────────┤
  │ │(2)名称注册登 │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
  │ │记      │    │     │  │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
  │ ├───────┼────┼─────┤  │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
  │ │外国(地区)企业│户   │1000  │  │              │
  │ │在华申请其名称│    │     │  │             │
  │ ├───────┼────┼─────┤  │             │
  │ │外商投资企业预│户   │100    │  │             │
  │ │先申请其名称 │    │     │  │             │
  │ ├───────┼────┼─────┤  ├─────────────┤
  │ │领取证、照副本│份   │10    │  │             │
  │ ├───────┼────┼─────┼──┤             │
  │ │执照镜框工本费│个   │20    │惠价│             │
  │ │       │    │     │[200│             │
  │ │       │    │     │0]52│             │
  │ │       │    │     │号 │             │
  ├─┼───────┼────┼─────┼──┼─────────────┤
  │规│规划报建费  │宗   │5-1000  │粤府│             │
  │划├───────┼────┼─────┤办[1├─────────────┤
  │建│市政建设配套费│基建投资│5%    │992]│代政府收         │
  │设│       │额   │     │67号│             │
  │局├───────┼────┼─────┤  ├─────────────┤
  │ │建筑企业管理费│工程总造│0.4%   │  │             │
  │ │       │价   │     │  │             │
  │ ├───────┼────┼─────┼──┼─────────────┤
  │ │施工安全监督费│工程总造│2.5‰   │粤府│             │
  │ │       │价   │     │办(9│             │
  │ │       │    │     │3)60│             │
  │ │       │    │     │号 │             │
  ├─┼───────┼────┼─────┼──┼─────────────┤
  │消│消防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3     │粤价│1、向县以上(含县)的城镇新 │
  │防│       │程平方米│     │函[1│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
  │局│       │    │     │998]│位收取。2、对中小学教学用 │
  │ │       │    │     │563 │房、幼儿园、医疗用房、民政│
  │ │       │    │     │号 │福利事业用房、市政基础设施│
  │ │       │    │     │  │、军事设施、各机关、团体、│
  │ │       │    │     │  │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 │       │    │     │  │,免收消防设施配套费。  │
  ├─┼───────┼────┼─────┼──┼─────────────┤
  │技│统一机构代码证│本   │53    │惠价│根据粤价[1998]20号文规定换│
  │术│书费     │    │     │[199│、发证按首次发证的收费标准│
  │监│       │    │     │8]54│执行。其中:正本10元,技术│
  │督│       │    │     │号 │服务费35元,副本8元。   │
  │局│       │    │     │  │             │
  ├─┼───────┼────┼─────┼──┼─────────────┤
  │ │一、土地登记费│    │     │[199│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
  │ ├───────┼────┼─────┤0]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
  │ │1、土地权属调 │    │     │地(│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
  │ │查、地籍测绘收│    │     │籍)│地(籍)字第93号文、粤国土( │
  │ │费      │    │     │字第│计财)字[1997]79号文规定执 │
  │ ├───────┼────┼─────┤93号│行。           │
  │ │2、三资企业土 │证   │20    │、粤│             │
  │ │地注册登记发证│    │     │国土│             │
  │ │       │    │     │(计│             │
  │ │       │    │     │财)│             │
  │国│       │    │     │字[ │             │
  │ │       │    │     │1997│             │
  │ │       │    │     │]79 │             │
  │ │       │    │     │号 │             │
  │土├───────┼────┼─────┼──┼─────────────┤
  │ │二、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3%    │粤办│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
  │ │(包括建设项目│偿总金额│     │函[1│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1]915 │
  │资│征地费)   │    │     │991]│号文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国│
  │ │       │    │     │915 │土厅粤财农[1996]332号文规 │
  │ │       │    │     │号、│定执行。         │
  │源│       │    │     │惠价│             │
  │ │       │    │     │[199│             │
  │ │       │    │     │8]72│             │
  │局│       │    │     │号 │             │
  │ ├───────┼────┼─────┼──┼─────────────┤
  │ │三、临时用地使│平方米元│     │[19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 │用费     │/月  │     │8]国│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具│
  │ │       │    │     │土法│体收费标准按[1998]国土法、│
  │ │       │    │     │、惠│惠府[1995]17号文规定执行。│
  │ │       │    │     │府[1│             │
  │ │       │    │     │995]│             │
  │ │       │    │     │17号│             │
  │ ├───────┼────┼─────┼──┼─────────────┤
  │ │四、土地出让收│    │     │惠府│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惠│
  │ │入含:地价、出│    │     │函[ │府函[1998]59号文规定执行。│
  │ │让金     │    │     │1998│             │
  │ │       │    │     │]59 │             │
  │ │       │    │     │号 │             │
  │ ├───────┼────┼─────┼──┼─────────────┤
  │ │五、耕地开垦费│平方米 │25    │粤国│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
  │ ├───────┼────┼─────┤土[1│国土厅、物价局、财政厅、计│
  │ │注:占用基本农│    │     │999]│委粤国土[1999]20号文规定执│
  │ │田保护区内耕地│    │     │20号│行。           │
  │ │加收     │    │     │  │             │
  │ ├───────┼────┼─────┤  │             │
  │ │一级基本农田 │平方米 │20    │  │             │
  │ ├───────┼────┼─────┤  │             │
  │ │二级基本农田 │平方米 │15    │  │             │
  │ ├───────┼────┼─────┼──┼─────────────┤
  │ │六、新增建设田│平方米 │     │粤财│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粤│
  │ │地有偿服务费 │    │     │基费│财基费[1999]103号文规定执 │
  │ │       │    │     │[199│行。           │
  │ │       │    │     │9]10│             │
  │ │       │    │     │3号 │             │
  └─┴───────┴────┴─────┴──┴─────────────┘
    附表二:
财政和税收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
  ┌────┬─────────┬───┬───┬───────────┐
  │收费部门│收费项目     │计算 │收费 │           │
  │    │         │单位 │标准 │   备注       │
  │    │         │   │(元)│           │
  ├────┼─────────┼───┼───┼───────────┤
  │市财政局│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证  │15  │粤价函[1997]249号   │
  │    │记证费      │   │   │           │
  │    ├─────────┼───┼───┼───────────┤
  │    │登记证镜框、副本 │套  │15  │           │
  ├────┼─────────┼───┼───┼───────────┤
  │税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证  │15  │粤价费(1)函[1993]102号│
  │    │记证       │   │   │           │
  │    ├─────────┼───┼───┼───────────┤
  │    │登记证镜框    │个  │20  │粤价函[1999]443号   │
  │    │         │   │   │粤国税函[1999]28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