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投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一要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保证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历年拖欠的国家标准工资,要在今年底补发完毕。各级政府要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相应级别的国家公务员的水平,尽快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统一教师工资发放项目和标准。

  二要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学校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于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津补贴发放,任何单位不得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资金。公用经费缺口部分,由县、乡财政予以补助。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费用,由县财政安排。

  三要确保完成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对此,省政府已作了部署,各地要抓好落实。危房改造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市、县政府要千方百计筹措配套资金,不能留有硬缺口。危房改造工程要确保质量,凡质量出现问题,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经费的管理。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学校要精打细算,严格按照标准定额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乱摊派,不得向学校、学生强行推销教辅材料和搭车收费。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后,乡镇政府仍然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的相应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具体实施学校的布局调整,负责保全教育国有资产;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负责实施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和对校舍的正常维护,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安全负直接责任;协助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师资队伍以及开展教研活动,完成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督查、统计、上传下达等工作;组织适龄少年儿童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育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对新建、扩建中小学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三、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确保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2002年全面运行

  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督导评估标准、大中城市对农村贫困地区对口支援工程规划和实施办法、中小学财务及资产管理办法、中小学教职工和校长管理办法。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水平”及“在同一个县内统一教师工资发放项目和标准”的办法;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全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省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定农村中小学编制,经省政府同意后,于上半年上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将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列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的具体办法以及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的优惠政策。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要制定办法,确保农村中小学治安、安全和周边环境良好。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的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督查,市、县级政府要在每年10月向上级政府报告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情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办发[2002]28号